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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居民面临变相逼迁 律师:断水断电不是灵丹妙药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4-02-25

  近日,家住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四队的赵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所居住的姚家园村一拆迁工地环境十分脏乱,赵女士称该拆迁工地原有的部分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屋旧址上却是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白色的塑料袋到处飘。记者了解到,该处拆迁已经进行到一半,部分住户仍处在拆迁谈判过程中,而拆迁开始后,便再没有人来打扫卫生、清理垃圾,堆起来的黄土堆成了免费倾倒垃圾垃圾场,社会治安也出现隐患。

  居民区一进入拆迁就成了无人监管之地,不仅环境脏乱不堪、无人维护,供水供电更是跟不上,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2月,人民网一则题为《房屋拆迁监管不力 新疆和静副县长向拆迁户道歉》的报道反映了类似问题,报道称在房屋拆迁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新疆巴州和静县一小区的供水和暖气却被断了,未搬迁的居民只好自己掏钱去租房子。

  为何拆迁还未达成一致,居民就面临被变相驱逐的风险?专注拆迁维权领域的泰斗——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表示,这反映出拆迁区域的监管问题。

  赵健律师称,对于拆迁区域而言,拆迁并不意味着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供水供电等都陷入监管真空,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对于拆迁区域可以免去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旦启动拆迁,拆迁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一般即由拆迁单位负责,但环卫部门同样应当加以监察;而对于社会治安和供水供电等,主要仍由公安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负责。以供电为例,《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但是,拆迁项目大多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一般都能从中有颇多获利,于是地方政府明知违法,依然将断水断电视为地方拆迁的灵丹妙药。

  可见,对于利用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供水供电等不利因素来变相逼迁的行为,如果仅仅在法律上明令禁止,或者通过媒体曝光、个案纠正等,最终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赵健律师认为,要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还是应该回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利益分配。拆迁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拆迁项目大多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从中获利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至于被拆迁户,却往往连最基本的合理补偿都未能实现,因此才出现了众多的“钉子户”现象。如果在基本的利益分配上,能够给予被拆迁户应得到的合理补偿,又有多少人会故意与政府作对?因此,从根本上完善整个拆迁补偿制度,实现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才是保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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