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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土地项目属性起纷争,4住户将政府告上法院

文章来源: 南国今报记者毛秋雁
发布日期:2013-10-12

  原来的房屋被拆迁用于商业项目开发,住户感觉愤愤不平,认为按照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于商业项目,政府无权征收土地。但是政府却认为,拆迁的房屋属于旧城改造,同样适用条例。昨日,原柳州市党校4户被拆迁户以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将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推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事由:晚上回家房子没了

  一名姓岑的住户告诉记者,其所在的整个宿舍区有83户居民。今年年初,柳州市城中区政府就告知这里的居民,政府要对整个党校片区进行改造,他们的房子要被拆迁。很快,政府就开始和住户谈拆迁方案,方案分两种:一是进行货币补偿,每平方米6090元;二是按照1:1.2的方式置换。大多数的居民都愿意置换,但是对于置换条件,部分的居民感觉不合理。

  一名居民介绍,他觉得不合理的原因是,他家房子建筑面积是87平方米,按照1:1.2的置换比例,他可置换到104平方米的房子,但是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里,没有对应大小的房子,他又找不到合适房源,因此没有签署协议,另外还有6户家庭跟他的情况类似。5月26日,城中区政府与大部分住户签订补偿协议并举行了安置房集中选房等活动,7户人家没有参与。

  “早晨出门好好的,晚上回来房子就没了!”据另一位居民介绍,6月8日,城中区政府在媒体发布了这块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8月27日,柳州市城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签订东环路原党校内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要求余下的住户在今年10月26日晚上8时内签约,但是通知发出了一周后,9月6日上午,他们的房屋就被拆除了,由于没有到协议签署的最后期限,不少居民的家具以及家电还在家中,全部埋在了废墟里。
       原告:如此征地不妥

  对于这种拆除行为,7名住户表示强烈不满,他们在查阅不少资料后,发现这块土地征收项目不属于国务院新征收条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不仅不能拆除,连征收的决定都不合法,应依法撤销。因此,7家住户中有4户家庭将城中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昨日,在庭上,住户们指出,9月下旬,柳州市各大媒体都报道了一则新闻,某集团竞标夺下河东老党校地块,媒体明确指出,柳州市2013年第20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会在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举行,本次出让地块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东侧(原党校位置),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用地,总面积约196.58亩。

  住户认为,城中区政府于今年6月8日发布的《城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载明征收项目名称为“柳州市东环路原党校内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但是在随后媒体报道上看,很明显该项目不是一级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而是商业项目,该征收决定目的不合法;政府与住户先签订补偿协议,后发布征收公告,该征收程序不合法,该征收决定应依法撤销。

  被告:项目合法合理

  庭审中,柳州市城中区政府的代理人则认为,政府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代理人称,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柳州市要坚持以建设超大城市、宜居城市为主攻方向,柳州要在十二五期间将河东片区建成柳州市新的标志性建筑和景观环境的政治文化中心、金融科研中心和高新产业与现代居住聚集片区。该项目以旧城改造列入了2013年城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各项程序都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程序合法。

  焦点:地块项目属性

  整个庭审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这个项目是商业项目还是属于“公共利益”的旧城改造项目。

  原告一方认为,根据国务院2011年公布实施的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个人房屋的前提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且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而现在城中区政府征收目的是“为了出让土地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而城中区代理人则拿出了21项文件,其中包括柳州市十二五规划,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对党校项目作出的规划意见、土地利用意见和项目立项的批复,以此来证明该项目是以旧城改造项目列入了城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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