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是一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去年7月却因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户口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60岁的陈廉功一家五口,却只有他和儿媳是农业户口,儿媳还不是本村人。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少。思前想后,陈家做了一个决定。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小春和妻子赖晓熙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廉功也与老伴离婚。
2012年9月21日,陈廉功和赖晓熙,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登记结婚。赖晓熙8岁的女儿陈潇潇,则由赖晓熙监护。“再婚”当天,陈廉功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赖晓熙和陈潇潇的户籍迁移,将二人户口迁入上王村。
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须取得村委会的同意。陈廉功于是要求村委会出证明,但村委会认为陈廉功、赖晓熙结婚目的特殊,拒绝了他的要求。
公媳突然变夫妻,陈家人的行为在上王村引起了不小震动,在村民看来,这是典型的假结婚。有村民说,在登记结婚后,陈廉功和赖晓熙都是和原来的配偶居住在一起。
村民说,赖晓熙母女的户口如果跟着陈廉功迁进上王村,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村支书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元,而且每年还有分红。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乱套了。
事情也确如周永跃所料,陈廉功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
户口不给迁公媳联手告公安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晓熙和陈潇潇的户口。几次协商无果后,2013年1月4日,陈廉功和赖晓熙、陈潇潇聘请律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高新区公安分局起诉到江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高新区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
原告方认为,他们申请户籍迁移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他们迟迟不给迁,属于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1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廉功等3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3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高新区公安分局同时表示,陈廉功和赖晓熙的婚姻并不真实,两人利用假结婚的方式达到迁移赖晓熙和陈潇潇户籍的目的,这与婚姻的初衷完全相悖,是难以为社会大众接受的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下准许他们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行为,与法律宗旨不符,也是对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庭上,高新区公安分局还出示了一份此前对陈廉功做的调查笔录,从笔录看,陈廉功本人也承认,自己和原儿媳结婚另有原因。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3月21日是法院宣判的日子,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收到陈廉功方的申请后做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户籍迁移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条“关于登记范围”第三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诉讼费50元由陈廉功方承担。
法官表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原告陈廉功与赖晓熙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在利益驱动下,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践踏。陈廉功和赖晓熙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也告诫那些试图假借虚构婚姻登记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便宜莫要贪,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进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