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日前《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按照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拆迁每户最低补偿标准由原来的43平米提高到46平米;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或将追究刑责。此外,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将召开听证会听民意。 征收主体
“拆迁”明确为“征收”征收将以政府为主体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实施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细心的市民不难发现,这新旧两个“办法”中,“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新的办法还专门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程序
应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济南市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还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公示过半数人“有意见”要开听证会
根据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其他事项。
此外,新办法提出要充分尊重民意,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标准
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按46平方米货币补偿
在此次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明确对最低保障面积的补偿做出了调整。
按之前的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与以往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新办法将原来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明确为“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实施细则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非住宅搬迁奖励不低于3万元
在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的同时,济南市还制定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新办法规定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对公摊面积的补偿规定,提出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冻结期内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