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师范大学东校区拆迁改造过程中,以帮助被拆迁户多争取补偿款为由,拆迁公司项目经理收受了五名拆迁户好处费39万。在其被控制后,又主动供述该校拆迁办主任郝某也存在受贿事实。近日,该项目经理被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负责洽谈补偿额
2006年10月,首都师范大学为进行大学生公寓建设,正式启动东校区拆迁工作,并委托城建弘大拆迁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被告人戴龙作为城建弘大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先后担任该项目拆迁组组长和项目经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期间,戴龙利用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款数额的职务便利,以为被拆迁人多争取补偿款为由,先后收受多名被拆迁人或其亲属给予的好处费。其中,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戴龙先后收取刘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万元。
据戴龙供述,2010年底至2011年8月拆迁过程中,其作为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入户调查、洽谈补偿数额及发放补偿款。2006年底至2011年5月,经首都师范大学拆迁办主任郝某授意,其才在计算拆迁补偿款时对被拆迁人刘某给予照顾。
自首情节获认定
2012年7月11日,戴龙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之后揭发了郝某收受刘某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该行为现经查证属实。
戴龙案的判决书显示,以证人身份出现的郝某(现另案处理)称,他于2005年开始担任首都师范大学拆迁办主任。核发拆迁补偿款的程序是,拆迁公司上报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拆迁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其会在档案袋和交接表上签字,再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最后由拆迁公司进行发放。郝某承认,其与戴龙之间存在经济往来。
法院认为,戴龙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现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对其做出了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