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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立案难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5-16

  谈到行政诉讼,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民告官”。由于在普通群众心中,“官贵民贱”、“官治民”的旧观念还大量存在,因此对于“民告官”,人们普遍都心存顾虑,部分人甚至对此有较强的抵触心理。与民众的排斥相“呼应”,公权力机关对此也持消极态度。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在承办行政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本人,行政诉讼立案难成为大家普遍反映的问题之一。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过于强调立案审查环节,将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应予受理的案件排斥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错误地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造成老百姓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境地。面对法院的闭门羹,好多人甚至不知如何反驳。鉴于此种困境,本文中,笔者将总结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各种情形,并为广大当事人提供立案的法律依据。

  一、法院不予立案的各种情形

  (一)受诉法院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做了明文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受诉法院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具体的理由有: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等。这些理由,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防备,往往会遭受快速而沉重的打击,而且,当事人对此几乎无还手之力。

  (二)受诉法院以当事人的诉状格式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不予立案。

  有些当事人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或者由于家庭比较困难请不起律师,便自行准备诉讼材料,甚至有些当事人不懂得使用电脑,起诉状干脆采用了手写的方式。对于该类诉讼,不少立案庭法官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有些当事人为了修改起诉状,频繁去法院,但是一两个月过去了,案子却始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三)受诉法院收取了当事人的立案材料后消极应对,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院在收取立案材料后消极应对,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有些法官对此解释为口头裁定不予受理;有些法官收到立案材料后拒开收据,使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向该法院行使过诉权;更有甚者,有些法官收取当事人材料后,口头答复“回去等消息、等通知”等进行敷衍,而当事人就这样满怀希望地等下去,然而却一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二、律师支招破解立案难

  由于行政案件处理难度大,法院大都不愿受理。许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大都有过上述类似的经历,那么,面对立案庭的刁难和拒绝,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在这里,笔者将为你提供立案的操作方法和法律依据。

  首先,要坚守法治信念。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一切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应以不正当理由消极对待,而当事人面对立案法官的拒绝,也要据理力争,一定要法院出具明确的答复,明确该行政诉讼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具体方面。

  其次,当事人要明白:应不应该立案,不是由某个人或者组织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诉讼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符合如下要求:起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该予以立案。退一步讲,即使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法官经过告知、解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受诉法院也应该对于原告的起诉行为作出书面答复,即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再次,如果经过上述两个回合的较量,受诉法院给我们的答复依然是不予立案,我们又应该如何处理呢?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这时,我们需要诉诸于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力量。当事人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对于该种处理方法的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笔者承办了许多行政诉讼案件,也接触到了大量不予立案的情形,笔者认为,人为增加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度,并不能使矛盾和纠纷缓和和化解,反而由于立案难,群众的诉求被排除在司法途径之外,致使广大群众表达行政诉求渠道不畅通,极有可能造成群众的仇视心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决策层应该加强重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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