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出台补偿条例的先决条件。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经历了三次修改,在200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订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期间,正是我国工业化快速提升、城镇化迅速发展的20年,而由于征地制度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标准不尽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使各地政府掌握较大的弹性:一方面可能随意压低赔偿标准,一方面又难以确保公平公正,两者皆可能使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经营土地”曾经是不少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由此出发,以经营为目的、过度攫取土地中间价差的征地行为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因此,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增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为目标的改革既是势在必行,也是顺势而为。在笔者看来,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新修改制订的法律法规能将赔偿比例提高多少倍,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价格杠杆,对地方政府的征地规划进行更为科学的约束。
通过调整提高征地补偿,一方面能更有效调控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化交易的比例,一方面对地方政府也敲响警钟,要尽量缩小非公益项目的征地范围,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更科学的规划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笔者以为,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如何实现“五位一体”、建设“美丽中国”的前导性因素,十分重要。未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逐步消除体制性樊篱,逐步构建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建设用地市场,而现在,新的改革征程已然起步,值得期待。(作者系新华社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