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9岁的洪某原是嘉兴某国有印刷厂的储运科的干部。
1998年印刷厂破产清算后,属于国有资产的职工宿舍由嘉实集团代管。
2007年,印刷厂职工宿舍拆迁。受嘉实集团物业部的委托,洪某作为印刷厂清算组留守人员,开始从事职工宿舍的房改、拆迁安置工作。
在办理产权分割时,洪某无意间发现产权证上的面积比实际分割后的总面积多出15.6平方米。
于是,洪某将这多出的15.6平方米虚设了一个宿舍编号,用其外甥的名义,以4180元的价格从印刷厂清算组购得了产权。
随后,洪某又将产权变更到了自己情妇王某的名下参加拆迁安置,并领取了提前搬迁奖励费等补贴累计7100多元。
2007年8月,在支付了5700多元的差价后,王某顺利拿到了位于三水湾银柳坊的两居室。并在一个月后以13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利用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134987.6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