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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频发“大案件”

文章来源: 北方网
发布日期:2012-09-09
“村官”,是农村社会管理组织的“毛细血管”,看似微小却关系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农村征地拆迁、小城镇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的过程中,村官经手的资金日益增多,这为一些贪腐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1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涉及40名“村官”,涉案金额近千万,主要涉及征地、工程建设等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和谐与农村基层稳定。当前,构建村官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势在必行。

  内外勾结

  小村官骗取百万补偿金

  厦安高速公路是连接厦门与安溪的交通动脉,是厦门一项重要的在建工程。然而,正是这样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却被一部分不法之徒视为自己的“发财路”。

  2009年底,得知厦安高速公路建设将征用本村土地的消息后,厦门市同安区某村村委会主任阿华动起了歪脑筋:“要征地就得补偿,这可是来钱的好路子!”阿华当即向村支书老叶提议抢种青苗多得补偿。两人一拍即合,很快,由阿华出资购买的上千株芭乐苗和芒果苗便立在了该村被征地块上。

  2010年3月,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如期开始。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阿华、老叶等村干部组成的工作组对所征地块上的青苗进行清点丈量。在清点到阿华种植的芭乐与芒果时,镇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有抢种嫌疑不予清点,阿华谎称这些青苗系集体所有,坚持要求清点。最终,工作组清点确认芭乐苗50亩、芒果苗2815棵,并将登记表底稿报送至镇会计服务站。阿华等人的“发财梦”迈出了第一步。

  可阿华并不满足,认为芒果苗的补偿标准太低,于是,找到镇会计服务站的老相识阿灿,偷偷借出登记表底稿,将登记的“芒果苗”改为“芒果树”。之后,阿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证明,谎称上述芭乐苗和芒果树分属村民李某等六人所有,并将该六人的信用社账号报给阿灿。待阿灿将青苗补偿款113万余元打入该六位村民的账号后,阿华当即借用该六人账户转出该笔款项,并将其中的50万元分给了村支书老叶。

  尝到甜头的阿华一发不可收拾,在另一块地上故技重施,抢种苗木,谎称系他人所有,骗取工作组清点确认为初产蜜柚720棵。之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虚假证明,称工作组记录初产蜜柚有误,“应为中产”。根据这份假证明,阿华和阿灿再次内外勾结,骗取补偿款23万余元。

  通过类似的手段,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阿华等人疯狂作案,骗取、侵吞青苗补偿款高达213万余元,其中村委会主任阿华骗取、侵吞118万余元,村支书老叶骗取、侵吞95万余元。

  2011年10月,同安法院以被告人阿华、老叶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七年,并处没收财产等处罚。

  为弟筹钱

  65岁村官挪用公款

  “村支委老纪被判刑啦!”消息一传开,原本宁静的小山村顿时炸了锅。

  老纪已经65岁了,做了十几年的村支委,老实本分,做事稳妥,在村里也算是德高望重的老人家。因此,当征地工作进行到村里时,村委会主任想都没想便指派他监督相关征地事宜并管理征地款,然而,谁也想不到,正是这样一名老村官竟然犯了法。

  原来,老纪的弟弟与他人合伙做石窟生意,因为资金短缺,便找到了老大哥帮忙。看着弟弟愁眉不展的样子,老纪心头一动,打起了自己手里保管的村、组征地补偿款的主意。于是,老纪私自取出4万元征地补偿款存入自己名下,并用这张存单为弟弟质押,向银行贷款3万元。原本以为只是借用一下,等弟弟资金周转过来把钱还上就没事了,没想到,弟弟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3万元银行借款很快打了水漂,挪用集体的征地补偿款迟迟无法归还,老纪这才慌了神。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纪在担任村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供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席上,老村官早已是老泪纵横,悔不当初。

  利益均沾

  “村两委”集体违规招标

  2011年4月12日,同安法院刑事审判法庭里座无虚席,叶某等9人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件的公开宣判正在进行。被告人席上的一长溜被告人格外引人注目,其中有白发苍苍的老者,有正当壮年的男子,也有垂首抹泪的妇女,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称谓——该区某村“村官”。原来,这是一个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窝案”,犯罪主体上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下至村出纳员、村民小组组长,都因经济犯罪而折戟沉沙,导致整个村两委会班子垮塌。

  2008年,由区财政拨款、造价总计120万元的同安区高铁安置地市政配套工程即将进行施工。由于工程地处本村范围,时任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的阿聪和其妹夫小林便打起了承包工程谋利的主意。阿聪找到村支书叶某和村委会主任康某,表示如果让其妹夫小林承建该工程,可以给村两委25万元的“优惠”。见钱眼开的叶某和康某当即表示同意。

  为了确保小林能够中标承建工程,康某和小林里应外合,一方面,由康某出面,向镇政府争取由该村作为工程业主,并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另一方面,小林组织了实际控制人都是自己的三家公司作为全部企业参与招投标,最终,确定由以小林堂弟名字挂靠的泉州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小林如约将25万元好处费送到村两委,几位村两委委员和小组长分得2万元到4万元不等。

  除了借工程发包之机大肆收受贿赂,在福厦高速铁路、同安轻工食品园等辖区多项建设工程的征地过程中,涉案村两委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篡改补偿款金额、虚构村民姓名等方式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14万余元,通过虚报材料款等方式侵吞集体财产27万余元。这些犯罪行为几乎都经村两委开会集体决定,犯罪所得也由村两委成员和下面的村小组组长均分或按“出力多少”分配。

  同安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康某等9名“村官”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连线法官

  高收益刺激下的低成本犯罪

  针对村官职务犯罪频发的情况,同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明洁分析认为,村官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和利益导向,套用犯罪经济学的理论,村官职务犯罪成本低下,收益高昂,目前的刑事处罚不足以抗衡犯罪收益的巨大诱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屡禁不止。

  首先,由于我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在某种程度上村官受上级乡镇党委、政府的制约较小,更是游离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之外。同时,村务公开虽倡导多年,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流于形式,广大村民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对村官进行有效监督。制度层面的缺陷演化为滋生村官犯罪的土壤,更为犯罪行为的长期“潜伏”提供了可能,处罚效率无法得到有效提升进一步助长了犯罪,即使所有的犯罪行为最终都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仍难免有“迟到的正义”之憾,对村官犯罪的威慑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村官职务犯罪具有典型的贪利特征,然而,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刑罚设定却与其他犯罪类似,仍以自由刑为主,缺乏针对性。因涉案村官被判处缓刑的比率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自由刑使涉案村官受到威慑力不足,经济刑也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均是处以自由刑,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罪仅处以自由刑,法律甚至未规定财产刑。同时,村官虽享有一定的公权力,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但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相对宽松,并无犯罪后剥夺公职、不再录用的规定。因此,涉案村官刑满后或缓刑执行期间仍可行使村官职权,犯罪前科也不影响其再次参选并当选村官。

  综上,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格局下,未能有效提升的犯罪处罚几率和缺乏威慑效用的刑罚处罚力度,难以对村官犯罪构成有效的心理震慑。再加上村官职务犯罪中,高额的经济诱惑,使得单纯的道德教育和浅薄的制度约束显得苍白无力,成为纵容甚至是刺激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最终导致了村官职务犯罪的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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