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天台县原旧城委合同工王某,在办理拆迁户姜某房屋安置过程中接受了吃请,违规为姜某制作了商品房安置方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月17日,天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1970年生人,2008年4月进入旧城改造委员会工作。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负责姜某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
此案始于2005年。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1月,旧城委与姜某就一处房屋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姜某户38万余元。此后,姜某领取了补偿款,至此该户拆迁安置完毕。然而,随着城区房价上涨,姜某要求推翻已生效的原货币补偿协议,改为产权调换。
2008年,姜某设法联系上了王某,并请其吃饭。同年6月,王某制作了《产权调换协议书》,提出了重新分户安置方案,并和姜某签订了协议,安置面积为276.1平方米,并报单位领导审批。11月份,姜某退回了原货币补偿款及利息39万元。
2009年12月,姜某支付给旧城委两套商品房的成本差价28万余元。经鉴定,这两套商品房实际价值102万余元,王某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34万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房屋价格鉴定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及被告人均作了无罪辩护。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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