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今起听民意
本报讯(记者 夏琼 通讯员 周凯 王芳)我市房屋拆迁政策将出现重大调整,“拆迁”被“征收补偿”替代,行政违法拆迁将退出历史。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这一关涉市民利益的政府规章征求市民意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主体上、法律关系上、管理体制上、征收程序上、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全新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
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据悉,此次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已是数易其稿。
什么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拆迁”字眼彻底消失,“征收补偿”取而代之。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直言:这意味着今后行政违法拆迁将退出历史。
据悉,该办法一旦公布施行,原有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市政府法制办欢迎市民通过信函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2年5月25日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430014
邮箱:fzbfgec@163.com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征求意见稿内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出于公共利益方能征收房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方能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也应及时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补贴和奖励标准,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等。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
不同意补偿方案要开听证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前要作“维稳”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收人超300户
必须上政府常务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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