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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认男不认女?武隆沙坨村规矩兴得怪

文章来源: 华龙网
发布日期:2012-08-01

华龙网7月31日9时讯(阳光重庆记者 白润嘉 程钰婷)许多人看来,“重男轻女”在当今社会已经是过时观念,但最近,武隆县江口镇花园村沙坨组几个女社员向华龙网问政平台投诉,称自己真真切切地体会到这词的含义: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男社员子女均能领取,但几名女社员所生的子女, 却得不到,打了官司法院判决依法享受,社里依然拒不发放, “难道女儿就低人一等?”
 

  征地领取补偿款 男社员子女有女社员子女无

  近日,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接到网友“qjjinge”投诉,称村里土地被征修建水电站,“去领补偿款的时候,社里的人说,我们几个女社员的娃儿没有补偿,但男社员的娃儿都有。”
 

  这位网友是武隆县江口镇花园村沙沱村人,她说,与自己同样情况的还有另5位女社员。7月27日,记者与其中一位当事人王建华(音)取得联系。王告诉记者,她和同一小组的另几名女子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村民,虽与外村男子结婚,但大多依然在本村生活,户口也未迁走,所生小孩的户口便上在了沙坨组。
 

  最近几年,沙坨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修建水电站。根据相关政策,只要是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最近,补偿款到位了,但几个女社员去领补偿款时,却被告知只有她们本人能领到每人3万元的补偿款。她们所生的子女,不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
 

  王建华说,同在一个村民小组,6位女社员家的哥哥、弟弟也有人与外村女子结婚,婚后所生子女都分到了补偿款。比如其中一位女社员的亲哥哥吴成河(音),生有一儿一女。他告诉记者,两个孩子都得到了补偿。而自己的妹妹吴成群的子女却没领到。
 

  法院判应得 村民小组仍拒付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今年3月,其中一位子女未得到补偿款的女社员任永芳与村民小组打起了官司。6月4日,武隆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武隆县江口镇花园村沙坨村民小组付给原告任永芳子女3万元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我娃儿应得补偿款,但队上还是不给钱。”任永芳无奈地说。
 

  7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沙坨村民小组(被告)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周桂树。“法院是判了,但要我们这边的村民都认为儿子生的孙子辈该分,女儿生的外孙就不该分钱。”周说,村里人认为外嫁女长期没有在村里生产、生活、居住的人就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记者在任永芳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在代表村民小组与任永芳打官司时,周也提出了上述质疑。武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沙坨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任永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死亡;已经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四类情形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既然沙坨村民小组提供不出任永芳丧失资格的证据,其子女出生时依法登记了沙坨村民小组所在地常住户口,法院由此认定,其子女出生即取得了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认同,也不履行判决支付补偿款,沙坨村民小组甚至没有提起上诉。“我们没哪个拿钱上诉,集体的钱是大家的。”周说。
 

  镇政府:法律判决是最有效的认定 村民可申请强制执行

  武隆县江口镇镇政府移民办工作人员表示,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是否参与补偿款的分配,要看他是不是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他们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就应该按法院判决执行。村民小组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诉,或是上诉后维持原判依旧执行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工作人员认为,即便这样的分配方案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制定的,也不能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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