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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屋拆迁可申请行政调解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2-07-27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疆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土地承包、房屋征收、产品质量等九大类纠纷争议可申请行政调解。
 

     意见指出,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9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土地、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争议;征用、征收土地房屋中的安置补偿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消费纠纷、合同争议、产品质量争议;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意见特别强调,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