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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临时安置费至少发放4个月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2-07-25

 今后,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除了获得“拆迁款”外,还可以获得每平米40元的“搬家补助费”,以及不少于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事项作出细致规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昨天公布的《通知》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出租公房则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公房承租人可先购公房后补偿

  北京还有不少家庭是承租公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公房承租人如果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购房后原承租人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意味着,公房承租人可以先购买公房再拆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人的全额补偿。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不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其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承租人。如果未达成一致,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的部分支付给承租人。
 

  临时安置费发放最低期限增1个月

  《通知》除了规定房屋征收一般的“拆迁款”外,还明确了多项补助费和奖励费。
 

  首先,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搬家费”为每建筑平米40元,非住宅房屋则为50元。不过,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同时,征收部门还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不得低于类似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据了解,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发放最低期限从3个月增加到了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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