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村土地征收赔偿问题上,村委会巧立名目,使一些未被征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未受损失、未被占地迁坟)者名字出现在补偿账面上,村委会实际上也没有把补偿款给这些人;根据我们这里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上的内容,还有同一个人的迁坟补偿款领2次的事……”7月11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黑圪劳湾村民吕俊义向记者反映。7月13日,记者就吕俊义反映的问题,前往该村进行了采访。
“我还活着,可是在《沿黄一级公路大路至树林召段公路项目征地现状调查及补偿协议书》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上,白纸黑字写着‘闫锁成单人坟1座,迁坟补偿金额共16500元’。当然,我连这笔钱的影儿都没见着。我找到村支书吕美宽询问,吕美宽说,弄错了,钱不能给。我还活着呢,补偿费用明细表上怎么就有我的迁坟补偿款项?假如我不知道征地补偿这件事,这笔以我的名义获得的补偿款会落入谁的腰包呢?”村民闫锁成对记者说。
村民吕俊义也根据上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指认,“赵文武幼树8583株,补偿金额34332元”这一项有问题,事实上修沿黄一级公路时并没有征收赵文武种有幼树的土地,而且赵文武本人也不知道自己有这笔赔偿款。吕俊义还告诉记者:“在这张赔偿费用明细表上,还列着一位死去多年的单身老汉姚五,他无儿无女,他的这笔迁坟补偿款该由谁领取呢?”
针对村民提出的黑圪劳湾村征地补偿存在的种种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该村支书吕美宽。吕美宽说:“当初,罗列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时,我想让村里每一位村民都能够得到实惠,所以就在明细表上列了闫锁成、赵文武、姚五等人。”
记者问吕美宽:“既然,征收土地补偿款是根据你提供的村民补偿明细表下拨的,那么为什么在发放补偿款时,又不给闫锁成、赵文武等人发放了呢?”
吕美宽说:“村委会在土地征收完以后,赔付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像闫锁成活着,就不应该给迁坟补偿款,赵文武种幼树的土地并没有被征用,所以也不能给补偿款。这部分问题款被村委会扣留后,于2011年12月24日退给了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吕美宽还给记者出示了相关字据。
就姚五的迁坟补偿款该由谁认领一事,吕美宽向记者解释说:“万一有一天,姚五的亲戚来本村问起补偿款时,村委会就把这笔迁坟赔偿款给他的亲戚。”
记者在吕美宽提供的一本村民领取补偿款的花名册上看到,“段小三迁坟补偿”出现了2次,款额共26500元。而在该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上,段小三的迁坟补偿款只有10000元。面对记者的质疑,吕美村就说了一句:“这下,我可亏了。”
吕俊义对记者说:“明知闫锁成活着、赵文武种有幼树的土地没有征用这样的事实,明知道有些征地补偿款是村民根本无法领取的,吕美宽为什么还要将他们列入到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获拨征地补偿款后又不给村民发放。问题暴露出来以后,他将这笔有问题的征收土地补偿款退回国家就行了吗?他的行为难道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吗?这样的村支书怎么能领着村民搞生产、致富奔小康!我们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7月16日,记者就村支书吕美宽处理问题征地款的行为采访了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李雅玲律师。李雅玲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从事以上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其利用主管、经手等职务便利,采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并将受到与其非法占有财物数额多少及情节轻重相应的刑事处罚。当然,如果当事人有退款的事实,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