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旧的条例相比,上月提交审议的“条例”,其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当事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的条款。今后,拆除违建的费用不用当事人承担。此外,条例还禁止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施工方等企业单位向违建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5000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此前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管应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难以操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公共行政管理,其费用行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当由公共财政负担,不宜由当事人承担。
草案网址:http://gd.qq.com/a/20120709/0001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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