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协商期限30天
方案明确,2012年7月16日之前,为拆迁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16日-2012年8月14日为第一协商期,计30天。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24日为第二协商期,计10天。
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户,可按福州市相关规定申请租住廉租房。
以协商形式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住宅被拆迁人可按1784元/㎡给予奖励,办公类用房被拆迁人,按446元/㎡给予奖励,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人,一层店面按5137元/㎡给予奖励,二层店面按1771元/㎡给予奖励。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也有不同级别的奖励。
店面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方案,沿街营业性用房及办公类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与双评估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其中,货币补偿是指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承租直管公房面积,按规定换算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区位评估价格为住宅8920元/㎡,营业性用房一层店面102749元/㎡、二层店面35414元/㎡,办公用房8920元/㎡。其他补偿款如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贴、公摊补偿等另行计算。
住宅产权调换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的拆迁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异地安置奖励等相应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而营业性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只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安置房源的期房确定为江夏小区(仓山万达广场旁),高层、毛坯房,对接价7470元/㎡。因上靠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8217元/㎡计。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安置房结算以公布的面积和价格为计算依据,最终产权面积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面积为准。
此外,方案对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无产权房屋、营业性用房等不同类型,都确定了详细的拆迁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