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轿车两次冲向人群,冲撞房屋拆除人员和群众,共造成2死8伤。
2018年10月15日,这起发生在扬州拆迁现场的血案,震惊了我们所有人。
案发时,扬州某拆除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期间陶冉等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涉嫌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拆除期间,业主韦刚(男,49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到场阻拦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驶车辆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人死亡、8人受伤,被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拆迁中出现这样的两败俱伤,是我们最不愿直面的悲剧。
同时由于事发有因,该案的处理结果,尤其是法院对于被拆迁人韦刚的宣判,牵动着我们所有人的心。
今天下午,距离案件发生后1年5个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宣判:韦刚获刑15年!
回顾这起致2死8伤粗暴对抗拆违血案的来龙去脉,悲剧是这样发生的。
时间线
2017年12月5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扬州市区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的通知。
2018年7月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
2018年7月7日、8月13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两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该户始终未予配合。
2018年10月12日,陶冉(男,44岁,安徽蒙城人,暂住扬州市广陵某小区)以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
2018年10月15日6时许,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镇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
陶冉雇用一批人携带工具参与拆违,同时指使张志勇(男,38岁,江苏兴化市人)、颜金(男,28岁,扬州市人)雇用20多人负责“维持秩序”。在现场,陶冉指使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搬出违建房内物品,捣毁门前摄像头。
王某驾车来到现场阻止拆违,后被四五名女性拆违人员拉到一边。随后,韦刚持一截镀锌自来水管赶至现场,被拆违人员拦在路边。在室内物品基本搬清、挖掘机拆除违建房屋时,韦刚拿手机拍摄,陶冉等多人将其拦住并抢下手机,摔在地上,双方发生拉扯推搡。后韦刚向王某要走汽车钥匙,驾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向非机动车道上的人群,随后又快速倒车并再次向前冲撞人群,致1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2018年10月16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发布通报称:肇事嫌疑人韦刚驾驶轿车两次冲向人群,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当场造成1死9伤,9名伤员中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0月18日,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发布案情通报,对韦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2019年6月2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韦刚案。检方对韦刚的指控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庭审中,韦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0年3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宣判:韦刚获刑15年!
征地拆迁中因强制拆除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往往,相关事件在引起广泛社会讨论的同时,背后的原因耐人深思。
根据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发布的案情通报,拆违人员阻挡韦刚及其前妻王女士拍照取证,将其手机抢下摔在地上,双方发生推搡拉扯,然后发生了韦刚驾车撞人的惨案。
可以看出,发生这次悲剧的主要原因是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有关。
因为据官方通报称,“涉事房屋属于阻水违章建筑,位于杭集镇小运河,该小运河为区域排洪入江主要通道,也是当地黑臭河道整治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但根据多家自媒体的报道,韦刚的前妻王女士不认可“违章建筑”的说法,称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即韦刚与其前妻王女士就涉案房屋究竟是不是违章建筑,和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存有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陶冉等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这些暴力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为本次悲剧埋下了祸根。
要知道,拆迁历来是冲突频发的火药桶地带。
早在2010年5月份,由于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了“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这一规定的解读,可以从对陶冉等拆违人员的处理方式——涉嫌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作另案处理上窥见一二。
然而在本次事件中征迁双方博弈不对等,弱势方诉诸暴力的烈性程度,还是超出了我们想象。
同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对于韦刚案的宣判结果,也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虽然案件事出有因,但这不能成为肇事者豁免担责的理由。
实务中,当遭遇自家房屋面临强制拆除的情形时,专门承办拆迁类法律事务的京平律师希望我们广大被拆迁人能理性维权,尽量用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激化冲突,以夺取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粗暴对抗拆违的极端行为不可取!
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及违建的拆迁程序,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违建的认定处理程序
我国对违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因此,拆除违建也应当由不同的主体依照不同的程序去实施。
如果房屋建设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起诉期内未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城市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则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催告后,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实施违法拆迁。
如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则由乡、镇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实施违法拆迁。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建经过依法认定,如果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拆除,而违建人又不自行拆除的,就涉及到强制拆除问题了。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法拆迁首先要履行先期公告程序,其次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违章建筑所在位置、义务主体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基本内容,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己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拆迁之前,还要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予以公告,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并送达给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城乡规划法》以立法形式授权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出的停建、拆除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的违法拆迁,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非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