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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良渚遗址申遗违法拆迁村民墓地,杭州一镇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日期:2020-02-28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因良渚文化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政府违法拆迁村民自家墓地被起诉。26日,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其日前拿到了此案一审判决书,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决瓶窑镇政府在良渚遗址范围内实施强制拆除坟墓的行为违法。目前判决已生效。

  

因良渚遗址申遗违法拆迁村民墓地,杭州一镇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墓地被违法拆迁现场。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提出冬至迁坟,但墓地被提前拆除

  倪氏兄弟是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的村民。1979年,他们在自家自留地上建了墓地。

  2018年4月,瓶窑镇政府发出通知,称倪氏兄弟家的墓地位于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村上泗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区),现因良渚文化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需要其迁坟。

  “中国的传统是清明节或冬至迁坟,而且迁坟还涉及村里很多户人家。”弟弟倪某说,加之自己是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故提出冬至时迁坟。

  2018年5月7日,倪氏兄弟收到了瓶窑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内容为2018年4月16日,政府方面已催告限期迁移,但涉事村民到期后未履行,现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上述区块的坟墓统一迁移。

  倪某称,2018年5月30日,政府方面在他和哥哥没有同意以及自行迁坟的情况下,将自家坟墓违法拆迁。

  为此,兄弟两人将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政府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认为镇政府无权强行拆除其在自家合法自留地上的坟墓,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5月30日的强制拆坟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镇政府称违法拆迁前已发通知及催告书

  质证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良渚遗址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文保单位,但倪氏兄弟家中的墓地于1979年建成,后续的文物保护行为不应该对此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根据判决书,被告镇政府辩称,涉案坟墓所在的位置在文物保护区域内,是良渚遗址的核心区域。良渚遗址于1996年确定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文物保护区,所以坟墓有拆除的必要性。

  镇政府还称,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已建坟墓除特别列明的,其他的都应该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

  2018年3月,镇政府向原告发出公告,4月发送催告书,5月发送迁坟决定书,但倪氏兄弟逾期不履行义务,所以对坟墓作出了拆除。

  《决定书》未按规定载明执行方式和时间,违反法定程序

  据了解,倪氏兄弟在向余杭区法院起诉镇政府的同时,还向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后提起行政诉讼,后诉至杭州市中院。余杭区法院方面因此案原告提出行政复议并起诉而中止审理。

  2019年7月,杭州中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瓶窑镇政府作出《决定书》前未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余杭区法院认为,2018年5月7日,被告作出的要求两原告迁移坟墓的《决定书》前,未告知倪氏兄弟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书》也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在5月30日直接实施了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因涉案的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

  最终,2019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决确认杭州市瓶窑镇政府对倪氏兄弟家的坟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此案受理费由被告瓶窑镇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倪氏兄弟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鲁金艳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瓶窑镇政府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氏兄弟将根据判决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追责。

  新闻背景

  良渚遗址官网显示,通过科学的测定,良渚文化的年代为距今5300-4300年,持续发展约1000年,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考古学文化。良渚文化分布范围广,中心地区则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境内(主要集中在瓶窑镇和良渚街道)的良渚遗址。

  良渚遗址代表了中华文明起源阶段稻作农业的最高成就,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杰出代表性的东亚地区史前大型聚落遗址。

  此外,良渚古城外围水利系统是中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大型水利工程遗址,也是世界上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堤坝系统之一。

  2019年7月,良渚古城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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