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被征收人降低风险,避开补偿安置协议里的陷阱,记者请专门承办拆迁类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为公众解读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有权机关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主体。因此我们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不是适格的协议主体。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土地范围、性质(宅基地、耕地、其他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住宅、青苗等)。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住宅的征收:对于农村住宅的征收,如果选货币补偿,约定好补偿金额,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房屋拆除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如果选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明确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搬迁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特别需要注意,对于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用房的征收,应当明确以上条款。
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果选择过渡安置费,应当明确约定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果是选临时周转用房,应当明确约定周转房的地点。
违约责任:这条非常重要,然而在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该条款,或者即使约定,也并未详细明确违约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在这里,京平拆迁律师赵健提醒公众要注意一些重点的风险点:
首先是口头承诺。征收方只口头承诺高额补偿,但就是不将高额补偿落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此时慎签补偿安置协议。口头的高额承诺虽令人心动,但如果没有落实到书面上,征收方一旦反悔,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方之前口头承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以“越早签,补偿越高”为诱惑。赵健律师提醒,获取拆迁补偿的权益基础是被征收土地的现有价值,只要土地价值未发生变动,最终补偿价值也不应当改变。
三是以违建为由让赶紧签。赵健律师表示,如果您的房子确属违建,征收方直接将之认定为违建并拆除即可,无需劝说您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征收方以拆除违建为由,劝说您签协议,这就不太符合常理、值得您提高警惕了。
最后是动员或者雇佣本村或者其他村民语言攻击。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赵健表示,此种情况在征收中时有发生,一定要冷静对待。文/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