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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土地管理法》时隔十五年再次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有新变化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7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有什么亮点呢?对集体土地征收产生何种影响?

  当前征地制度改革有三大难点和痛点,即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对此,新的土地管理法针对这三大难点、痛点作出了新的修改。

  

重磅!《土地管理法》时隔十五年再次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有新变化

  一、限定征地范围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其中,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且必须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采取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

  

重磅!《土地管理法》时隔十五年再次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有新变化

  三、完善征地程序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同时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

  一是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

  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除了在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方面进行了修改,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也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和宅基地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变革,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四、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创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同时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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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

  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