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孙清泉
毕业院校:北京工商大学
执业证号:11101200010869589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复合型资深专业诉讼律师)
孙清泉律师,北京工商大学 民商法学 硕士研究生,北京市民商法学会会员,具有全五科证券从业资格,现致力于: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业务为主,兼顾:股权设计、保险理财、海外移民、婚姻家事、风险防控、税务筹划、财富传承、合同实务、物权纠纷、侵权损害、建筑工程、公司法务、强制执行、金融资本、刑事辩护等,经过长达四十年(从1992年-至今)的法律学习、研修与二十二年的执业实践,现已成长为一名横跨“行政、民商事以及刑事辩护”三大领域的复合型、资深专业律师。
1996年,孙清泉律师从烟台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供职多年。2000年04月起,正式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在山东烟台--济南--北京等地执业,至今已经具有二十二年以上的专业律师执业经验,曾担任过威海市民营商会、烟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鲁宝钢管厂、净雅酒店、烟台富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方圆集团等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清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近千例。
2010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开始留京执业。自2014年加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后,潜心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复议、尤其擅长于行政诉讼等业务,至今已成功代理了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法建筑拆除救济诉讼、城中村改造维权诉讼、棚户区改造维权诉讼、企业拆迁补偿、拆迁维权等各类案件几百例,足迹遍及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辽宁、湖南、湖北、上海、广西、吉林、内蒙古、山西、陕西、青海、新疆、江西、江苏、安徽、黑龙江、云南等近三十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极大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极强的表达、沟通、交流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以及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与团队合作精神,获得委托人的高度信赖和广泛认可,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
部分胜诉典型案例节选:
征地拆迁胜诉案例
01、山西省长治市秦某某承包果园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获得胜诉,该案已经圆满结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9)2710号《行政复议裁决书》】;
02、安徽省濉溪县张某等四户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撤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强拆决定的诉讼,获得胜诉【详见:安徽省濉溪县法院(2017)皖0621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
0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单某某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的“提高三倍补偿标准+承担律师费用”维权纠纷胜诉案(三日成功维权);
04、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胡某某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贵州省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四次诉讼中,四次确认了贵州省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复议职责;另有一次确认贵州省福泉市政府信息公开违法纠纷一案获得胜诉;【详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书》、(2015)筑行初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行初736号《行政判决书》】;
05、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舒某某,在法院对其被征收的房屋下了司法强拆的《行政裁定书》后,才委托律师帮其维权。律师介入后,准确、迅速地找出了法院裁定的违法之处,并及时、有效地采取了极具针对性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依法阻止了法院的违法司法强拆,并使法院主动主持拆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三方多赢”的协谈结果。从最初的“解答咨询”到其后的“接受委托”再到最后的“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仅用短短四天的时间就神速结案。
06、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马某某、毕某某,因道路延伸、拓宽拆迁宅基地房屋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丰润区政府确认其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和撤销丰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诉讼中,均获得胜诉; 该案以马某某获得了比之前高出一倍多的货币补偿、毕某某的房屋不再征收(修路绕道而过)而圆满结案【详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2015)唐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
07、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徐某某,征收(拆迁)其合法的住宅和经营厂房的安置补偿维权纠纷一案,在律师有针对性地起诉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履行复议职责和针对余姚市马渚镇政府断水断电违法逼迁的诉讼过程中,在相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已经履行完毕而结案;
08、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祁某某、祁某某等2人,因道路拓宽拆迁宅基地房屋补偿维权纠纷案,在确认临颍县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纠纷案、撤销临颍县王岗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纠纷等诉讼案件中,均获得胜诉【详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
09、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史某某、于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底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七九户,因棚户区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撤销民权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确认民权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以及确认民权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案件中,均获得胜诉,目前该案已获得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胜诉,判决赔偿款项并已经执行到位;【详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初170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初509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初451号《行政判决书》】;
10、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罗某某,因建立商务中心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维权纠纷一案,在起诉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和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等诉讼中,均获得胜诉,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60多平的房屋已获得了一处一百二十多平米的房屋安置另加百万元的货币补偿。【详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271号《行政判决书》】
11、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赵某某集体土地上的经营用房(饭店)拆迁补偿维权纠纷一案,在起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拆迁法定职责纠纷诉讼中,获得胜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详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2015)鄂青山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武汉市中级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56号《行政判决书》】;
12、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黄某某,因道路拓宽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撤销万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诉讼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宜春市袁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并确认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终审获得胜诉,该案已经获得圆满的补偿安置【详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
13、辽宁省辽阳市首山镇王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一案,在起诉辽阳县人民政府和辽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纠纷的诉讼中,经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辽阳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裁定,并判令获得辽阳县人民政府和辽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获得了终审胜诉【详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847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辽行终683号《行政裁定书》】
14、江苏省扬中市曹某等26户旧城改造“商铺拆迁”补偿维权五倍提高补偿成功维权案;
15、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满坪镇韩洒某某(回族),因修建高速公路而征收房屋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纠纷诉讼中,获得胜诉,海东市公安局被判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韩洒力某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目前,该案已经获得圆满合理的补偿而结案【详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
16、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范某某,因棚改项目而进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诉讼中,一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裁判,当事人在上诉后,获得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目前该案已经获得了行政赔偿的诉讼胜诉判决并已经执行完毕【详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青01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行终67号《行政判决书》】;
17、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金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拆迁(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诉讼中,获得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责令东山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金某某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详见: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
18、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金某某、李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宝山区房管局拆迁裁决违法的诉讼过程中,拆迁方主动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经过三轮谈判协商,最终达成满意的安置补偿;
19、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街道汤卞山行政村清水塘村吕某某父子经营用房征收拆除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确认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巢湖市规划局和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强拆当事人房屋违法诉讼中,一审巢湖市人民法院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详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
20、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街道西扶戈村王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律师于2016年7月就案涉建设项目立项向相关部门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并向当地市、区政府发出《律师函》后,征收方就终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拆迁(征收),成功地保住了当事人的房屋。
2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某、张某某等11户国棉厂职工,在房屋拆迁维权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团结合作,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使征收方与当事人达成了“一换二、原地还建”的维权成功;
22、河南省三门峡市张湾乡七里村荆某某养殖(猪)场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三门峡黄河公铁两用桥公路南引桥及南引线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三陕政文[2016]119号)和撤销三门峡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政复决字[2018]1号)的诉讼过程中,一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驳回荆某某的起诉后,依法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征收方主动找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双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详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行初23号《行政裁定书》】;
23、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沙坛村肖某某宅基地房屋、祖坟和耕地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撤销龙海市人民政府原漳州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诉讼中,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审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福建高院向龙海市政府发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司法建议》并主持双方调解,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而结案【详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建(201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司法建议》】;
24、湖北省黄冈市索某、索某某、陈某某城市房屋拆迁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拆违法纠纷诉讼中,获得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胜诉判决,确认该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阶段【详见:湖北省浠水县法院(2019)鄂1125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2019)鄂11行终109号《行政判决书》】
25、天津市红桥区田某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津红政房征补〔2017〕005号)违法诉讼中,一审法院天津市一中院和二审法院天津市高院分别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期间,红桥区政府主动找当事人协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意见并已实际履行【详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终37号《行政判决书》】;
2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余山脚下自然村孟某某集体土地上住宅和经营用房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律师分别向杭州市政府、余杭区政府和仁和街道街道办发出律师函、并启动向浙江省、杭州市和余杭区发改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双方就进入了谈判协商的程序,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协谈,最终双方达成了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
27、江苏省泰兴市某村张某某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在启动了对泰兴市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违法及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后,一审江苏省泰州医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和重审的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均作出了违法的错误判决,案件在上诉到泰州市中院的诉讼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最后当事人终于获得满意的安置补偿【详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行初字第0077号《行政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医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6)苏1291行初27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行终274号《行政裁定书》、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行初赔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8、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岭乡关砚村左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岭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当事人房屋及国家赔偿诉讼期间,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终于达成赔偿安置协议,圆满结案【详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公秦刑复决字(2018)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行终10号《行政裁定书》、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
29、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西平安村刘某某、刘某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在起诉梨树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拆除房屋诉讼中,一审法院四平市中院作出违法裁定,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四平中院继续审理该案,在此期间,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终于达成了比较一致的安置补偿意见并已履行到位【详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终442号《行政裁定书》】;
30、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委会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黎某、吉某某、林某某、谭某某、董某某等12户国有农场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律师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出律师函、并启动了两个批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后,目前,双方已经进入到了谈判协商的阶段;
31、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黄某某、卢某某宅基地房屋拆迁和养殖棚征收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律师发律师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撤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一系列攻势下,征收方不断提出协商谈判,目前黄某某、卢某某均已经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32、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神仙村田某某集体土地上住宅及一千多平方米商用房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纠纷诉讼中,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确认该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目前该案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程序的胜诉判决并已执行完毕【详见: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19)京0112行初17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三中院(2021)京03行赔终3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33、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张显屯村张某某、李某某、姬某某、袁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十三户修路占地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丰乡人民政府违法毁坏青苗、强占承包地的诉讼中,获得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确认该被告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安阳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阶段【详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行初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行终138、140、141、142、144、146、148、149、150、151、152号《行政判决书》】;
3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仇某某、李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维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在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01)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某某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省政府的该复议决定,责令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在此期间,相关拆迁部门多次主动与李某某商谈,最终双方多次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驳字(2018)2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8)鲁01行初789号《行政判决书》】;
仇某某在起诉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强拆附带行政赔偿之诉,一审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仇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周村区法院重审,目前,该案已获得重审胜诉判决【详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行初87号《行政附带赔偿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行终210号《行政裁定书》】
35、吉林省榆树市宋某某、孔某等12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一案,在律师介入后,经过多次调查、复议与行政诉讼,终使政府同意依法给予了12户当事人法定的耕地补偿标准;
36、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大韩家村张某某、于某等二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违法诉讼中,获得胜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阶段【详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2019)鲁11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行终106号《行政裁定书》、(2019)鲁11行终107号《行政裁定书》】
3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红卫村邹某某等四户养殖(鸡)场拆迁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诉讼中,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该被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获得了国家赔偿程序的胜诉判决并进入到执行程序中【详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行初236、237、238、239号《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84、85、86、8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终1040、1041、1042、104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38、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乔家墩子村刘某、刘某某、乔某某等四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诉讼中,获得胜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二被告上诉后,被二审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程序的胜诉判决【详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2018)鲁11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2018)鲁11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2018)鲁11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2019)鲁11行终20号《行政判决书》、(2019)鲁11行终21号《行政判决书》、(2019)鲁11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19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021)鲁119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021)鲁1191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021)鲁119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39、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北毕村王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维权纠纷案件,在起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枣园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诉讼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该被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正进入到国家赔偿程序中【详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9)鲁01行初717号《行政判决书》】
40、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城中村改造,“外嫁女遭歧视”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在律师介入后,一周成功促谈结案,使该女士依法获得了与本村村民一样待遇的拆迁安置补偿并已经落实到位。
民事商事胜诉案件
01.代理烟台市某供热公司与两千多住户的供暖合同纠纷案。通过调解、协商和诉讼程序,历时两年,终将多年遗留的老问题彻底、妥善地予以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8000多万元。
02.代理烟台市光大银行、烟台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过上百起合同审查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2亿多元。
03.北京市某港资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300多万元,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90多万元。
04.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郎庙村彭某某、鲍某某夫妇因被邻居以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告上法庭,律师代理后,经过调查取证并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没有上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8252号《民事裁定书》】
05.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某劳动争议仲裁案:涉案标的101万元,胜诉,仅支持对方不足1万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0万元。
06.杨某某遗产继承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胜诉,涉案标的一亿多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300万元。
07.北京市某养鸡场诉路某某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参与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出庭审理,获得胜诉,依法维护了当事人150多万元的合法权益。
08.北京市海淀区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宋某某委托,参加海淀区法院的开庭审理,获得胜诉,为当事人额外争取权益70多万元。
09.北京市西城区杨某某房产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受杨某某委托,参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获得胜诉,涉案标的6000万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1800万元之多。
10.陆某某诉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并当场执行完毕,依法维护了当事人80多万元的合法权益;
11.原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托参加法院的庭审,获得胜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7200多万元。
12.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我方胜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黄某某的借款300多万获得法院执行【详见: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16)京0106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二中院(2016)京02民终7568号《民事判决书》】;
13.中国建筑第N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三峡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涉案标的2.5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已经立案受理。
刑事辩护胜诉案件
01.山东省烟台市宋某某(女)杀人并纵火毁尸灭迹恶性案件,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住了一颗年轻的生命,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2.广东省汕头市金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申诉长达五年之久的坚持不懈努力,终获减轻处罚的判决,由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七年有期徒刑;
03.澳大利亚籍华人青年陈某某强奸(轮奸)案件,律师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而决定不提起公诉;
04.牟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案,因死者盗取牟某某所在村的财物(河沙)而犯罪在先,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减轻,最终判处缓刑;
05.于某某(女)故意伤害案件,法院采纳律师“受害人入室侵害在先,于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于某某无罪释放;
06.姬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律师二审受委托作无罪辩护,由一审的一年零九个月实刑,改判为缓刑;
07.山东省某市公务员高某某受贿案的二审辩护案件,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成功减为五年有期徒刑;
08.黄某某(女,该市第一起“女对男”家暴案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法院采纳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