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行为,应当由农业和农村部门实施。
(一)从法律条款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以及第78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可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执法监督的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不再拥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宅基地建房的管理、查处等职责。
(二)从部门规范性文件看。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与闲置农房利用。由此可知,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土地进行调查的权力已经划转给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未经法律授权,农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继续查处,属于越权行政。
(三)根据司法司法裁判。
2021年1月4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9005行初63号行政判决。该案件是全国第一例因未履行宅基地法定管理职责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法院责令限制时间履行职责的判例。这一判例进一步证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明确地将农村宅基地的执法职责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而自然资源部门则不具备管理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同时,(2021)苏06行终8号行政裁定书也阐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处罚的是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不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非法占用耕地的执法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第一,从法律规定上看,结合《土地管理法》第75、77、78条,可以看出,只要有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般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而若违法主体为农村村民,则在其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时,此时执法主体归于农业和农村部门。《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处罚,即根据第77条、第78条所规定的内容。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对农村村民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非法占用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非此特殊主体及非建造住宅这一行为,不属第78条涵摄之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目录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执法主体判断,更应综合考虑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南》关于制定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清单和目录,都将《土地管理法》第75条作为其处罚事项。表面上,两者之间是重复的规定,实则不然。在实务上,第75条所适用的情形,就实施主体而言,不仅仅是农村村民,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从对象上看,不仅包括占用耕地建住宅,也包括占用耕地建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工矿、仓储、商服、旅游业及其他工业住宅、农业设施住宅等。所以,不同的违法者所实施的不同违法行为,应归于不同的处罚机关。只有这样,才能在权责明晰的基础上,加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农村违法占用土地的管理难题。
总而言之,在目前国家大力开展治理农村乱占地建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工作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责任,避免推诿责任、越权行政,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建房问题。对于农村村民擅自占用宅基地、耕地等建造住宅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处理;反之,当除农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主体非法占用土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