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可知,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委会成员是对村民负责,村民选举他才能是村委会成员,才能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否则什么也不是,村委会成员不对村民负责,村民可以罢免他,不让他当村委会成员,不让他当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十一)政 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十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 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十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如果村委会不定期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作为村民可以投诉、检举、申请查处,或者直接起诉。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 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以上所讲的都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作为村民应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违法行为勇敢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社会违法行为、违法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才会创建一个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