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祁先生在村里有自建住房376.18㎡,后因修某工业园区玩具城需要,该房屋被依法征收。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祁先生均按时领取拆迁过渡安置补偿费。2016年,祁先生未办理任何房屋准建手续,在其管理使用的承包土地上新建房屋一幢。2018年8月,因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需要,祁先生新建房屋所用地块拟被征收用于修建易地扶贫安置房。
在该房屋被拆除前,征收方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祁先生,向其宣传拆迁政策并要求其搬迁,但均遭拒绝。2019年4月26日,征收方组织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2019年6月24日,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将祁先生的上述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祁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征收房屋为了完成易地扶贫安置点搬迁用地计划,祁先生的承包土地已经在2018年8月8日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所征用的土地用于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问题,土地性质已变为国有建房用地,征收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使祁先生交出土地的行为。遭遇征收机关超越职权违法拆迁,应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还可请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