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显得平和许多,很少有人为了住房而发愁,这是因为在农村符合条件的村民能够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村民可在宅基地上建房供一家人居住。我们也能经常在农村见到许多传了几代的老房子,这也似乎成为农村的惯例,老人去世后其房屋作为遗产被后人继承。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并且根据《继承法》,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但是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是否能够作为遗产被后人继承呢?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
宅基地,即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享有的仅仅是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也能看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被继承。
2、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人身性、无偿性,不能作为遗产
为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水平,实现农村村民“居者有其房”的目的,村集体为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内部成员无偿分配宅基地,这表明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村集体给予其成员的一项福利,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以及取得的无偿性,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向外部流转。既然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按道理也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因此,若允许本集体内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将会导致该成员无端获益,其所占有宅基地也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村民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要开源节流,禁止宅基地逐渐“私有化”。
3、宅基地使用权按户分配,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相关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该户的代表人,并不能独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上文所述可知,不论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不能作为村民遗产进行继承,但对于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是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在实践中,虽然宅基地上房屋被继承后一直被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继承人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基于“房地一体”原则,保护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