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位于湖南省宁乡灰汤镇的农家乐面临拆迁,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用地面积为:245.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96平方米。而黄先生家实际用地面积为:45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近1000平方米。因为拆迁,在2013年7月宁县国土局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除违法占地198.7平方米的土地上的住宅及杂屋。征地的补偿标准按长沙市103号文及宁乡县27号的规定的标准补偿,即不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就按一般的农户标准给予补偿,全部给予60万元补偿款。
经过程波律师、王奇兵律师的介入,撤销了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并对湖南省政府、宁乡国土资源局、宁乡县发改局提起了诉讼,经过宁乡县政府的协调,最终获得高出4-5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