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厦门日报上刊登了一份《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这份催告书直接关系到了陈先生一家人的切身利益,因为这份催告书正是针对陈先生一家9口人居住的房屋作出的。陈先生房屋所在地2011年开始拆迁,然而等来的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却是一纸“违建违法拆迁通知”。眼看着对方以拆违的名义实违法征收之实,生活了十几年的房子就这么被要求拆除,一家之主陈先生自然坐不住了,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堂堂七尺男儿也如大海上的浮萍,风雨飘摇不知前路……
陈先生是厦门市禾山镇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但是因为家庭人口增加,原有的老宅子已经无法满足一家9口人的居住需求,所以他们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内对老宅子实施了翻建,希望以此改善生活条件。然而,不知为何,已经翻建十几年,从未收到任何关于违法建筑通知的房子就这么被要求强制拆除……谈话中,尽显了这个男人的迷茫和无奈,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在国家倡导小康社会的背景下,陈先生一家人难道就要”一朝回到解放前”,无家可归了吗?
经过咨询得知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当陈先生见到京平拆迁律师时,这个脸上满是忧虑和无助的男人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京平律所主任律师赵健带领本所专业拆迁律师邱萍萍和赵燕,针对陈先生的拆迁纠纷组建了专案小组。带着陈家人的嘱托,京平拆迁律师团有条不紊的启动了法律程序,希望可以通过专业操作,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争取合理补偿!
【化被动为主动,律师机智应对难题】
介入案件后,京平律师清楚此次报纸刊登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将成为相关部门实施违法拆迁的有力武器,所以要想避免违法拆迁、守住房子,就必须彻底击垮相关部门企图“以拆违促拆迁”的阴谋。
于是,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找到相关部门主动了解此次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并现场签收了由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这一签收行为在门外人看来并不起眼,但这是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有意为之,也正是这一签收行为对本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6年6月,京平律师针对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该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应当予以撤销。
【换换相扣,打破拆违企图】
庭上,对于被告提出涉案决定书已经通过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并列举一系列证人证言和影像证据,主张本次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早有准备,以充分有力的法律条款和证据逐一驳回。而且为了应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京平律师基于充分的经验,环环相扣,早已指导当事人留存了曾经在被告处领取《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证据,这些足以说明此次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不仅如此,被告在庭上强调原告翻建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以为列举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就可以蒙混过关吗?想用行政处罚偷换概念吗?这些伎俩或许可以“忽悠忽悠”老百姓,但是对于有着丰富的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而言,这些不过是跳梁小丑。为了驳回被告站不住脚的主张,京平拆迁律师引用《城乡规划法》、《宪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等,结合法理解释再一次重申了被告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拆违不成,反被撤销】
在专业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下,被告列举的证据早已苍白无力。最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所主张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经留置送达不满足法定要求,该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认为被告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没有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存在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拆[2015]X号《责令拆除违法建筑设决定书》。
【拆迁律师言】
随着拆迁风暴愈演愈烈,老宅子早已成为了新时代拆迁“眷顾”的宠儿。而农村老宅子因为手续不完备,或类似本案中的因生活需要自行翻建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关部门可以说是“因地制宜”,特推行了一套拆迁手段,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中,当事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错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好在我们及时指导当事人采取了应对措施,方能化被动为主动,让本次诉讼顺利实现实体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我们应有的作用,击垮了相关部门拆违企图。其实,启动法律程序是我们每一位被拆迁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很难应对各类突发问题的,更不要说是相关部门为了实现拆迁目的而搞得猫腻了,所以与其自己胡乱操作将案子推进死胡同,不如早一些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本案中涉及的房子至今尚未被拆除,虽然补偿已经有很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谈判工作还在继续中,我们期待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也希望广大拆迁户可以抓住拆迁维权时机,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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