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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拆迁案例:房屋被偷拆市政府消极处理终获拆迁赔偿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27
  河北省农村拆迁案例:房屋被偷拆市政府消极处理终获拆迁赔偿

  【导读】在行政纠纷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主要的法律救济程序。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索引案例】张先生是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为涉及项目建设,其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张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0月10日凌晨,一群不明身份人士竟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偷拆。在此之前,相关部门没有对申请人出示过任何合法的法律程序文件,在张先生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其房屋就被拆毁,屋内财产也悉数被破坏。面对如此流氓行为,张先生一家人极度气愤、恐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开始四处咨询、打听,希望可以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途径,但是时间一点点过去,并未取得任何成效,房子没有了,拆迁补偿还是遥遥无期……

  在四处奔波几个月后,他们最后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了京平拆迁律师宋金玉和刘宏国。

  【环环相扣】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针对其房屋被偷拆一事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或许很多人会说,这房子明显就是征收方拆的,但是在法律面前“明显”不等于“是”,唯有确切的证据指示,才能确认行为主体。所以,为了确保每一个程序都能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做足前期准备,只有环环相扣,方能稳扎稳打。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操作之下,终于获知了涉及此次偷拆行为的四个主体,即邢台市水务局、邢台市防汛抗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镇政府。

  确认违法拆迁主体后,京平拆迁律师果断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虽然京平律师曾经设想过复议机关会消极处理,但没想到他们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尚未审核,即在收到申请书次日作出了复议决定,告知申请人该复议申请中的被申请人不明确,且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在京平律师看来,复议机关根本没有依法审核,没有告知申请人行使补正权利,即作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结果,明显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复议机关主张的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诉讼救济】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扭转当事人维权的被动局面,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谈判筹码,京平拆迁律师决定针对此次复议不受理行为启动诉讼救济程序。

  2015年5月,一纸诉状将邢台市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庭上,被告振振有词,一再强调此次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且被申请人主体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虽然京平律师据理力争,邢台市中院终究没有支持其主张,认为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连连受挫,当事人难免会觉得有些消极,维权信念会被影响,但是对于京平律师而言,挫折不代表失败,在民告官的大背景下,这些挫折是每个案件都会经历的,胜诉败诉都不重要,唯有拆迁补偿是王道。

  所以收到一审判决后,京平律师随即启动了上诉程序。在上诉状中,京平律师强调涉诉复议问题尚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定可知,公民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知道”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要知道行政主体。而针对违法拆迁行为,相关部门并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没有及时“知道”行政行为主体。且被上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问题具有举证责任,既然没有足够证据说明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京平律师在引用最高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理学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在京平律师有理有据的主张下,河北省高院终于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专业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邢复告字(2015)第X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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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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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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