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因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这些土地征用补偿费大部分被用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逐年增多。
执行实践中,法院一直把被执行人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被执行人的收入,因此对其采取可以冻结、可以执行的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协助执行人难求、拒绝协助执行人责任难追究、执行时机难把握等各种困难。同时,我们仙居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费问题,也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冻结。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分给该组织成员后,就可视为是该村民的收入,收入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财产,因此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冻结。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类同于下岗职工的安置费,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如果法院冻结了该项费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并且与中央现在倡导的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1、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法院对该项资金不能冻结。2、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如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某一成员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则不能冻结。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公民的收入,法院可以冻结,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该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笔者认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可否冻结的问题,关健在于搞清土地征用补偿费性质。目前,对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了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项。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可视为收入。
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