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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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案例

我国加强征地管理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04

  为贯彻中央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直接给农民等做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2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面对征地拆迁,农民群众要依法利用好这些“政策护身符”。

  补偿标准提高 实施动态调整

  最新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明确强调各地每2年至3年调整1次,而且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至30%。

  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目前各省区市均已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陆续公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有条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出的通知明确强调:征地中要全面实施新标准,并且每两年至3年调整1次。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年产值测算的方式,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特别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补偿标准普遍提高幅度在20%~30%,同时强调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执行同一标准。这些重要的政策信息,农民群众可以通过政府的政务公开信息,随时掌握,予以监督。

  用地前要存款 批地后须到户

  “每当一个好政策出台,比如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往往有的以为喜,有的以为忧。喜的是政策好,忧的是好政策的实惠能否落到农民手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矛盾突出,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补偿款项流到农民手中时,已经变成“涓涓细流”。因此,新的补偿标准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费预存到指定账户,用地批准后及时支付给农村集体和农民,防止出现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

  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分配办法,应支付给农民的由当地实施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建议各地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征地要有听证 执行须依法律

  征地拆迁要听取农民意见,对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那么,对“不合理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强行征地呢?绝对不能。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征地报批前期,当地要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听取村组和农户意见。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以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征地中涉及的听证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征地中,群众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绝不允许强行征地。

  “按照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但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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