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入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入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