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对策建议
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是有一定的原因,而任何问题的解决,我们也应该以其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并依照一定的原则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安置房问题的解决也要以一定的原则为依托。我们根据安置房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总结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几项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古今中外的人们一直为此进行着不懈的追求与探究。平等因此成为法的价值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在市场上流通,但集体所有的土地却不能像国有土地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据前述,我们知道安置房正是在这种土地的二元结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法律上的平等原则要求两种土地所有的主体——国家和集体,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从而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民事权益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安置房问题,必须遵循平等原则,以这一原则为根本出发点。这就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由流转作出变革。
二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要想实现稳定,就要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为适应这一要求,今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新成立了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部,这足以看出在保持社会稳原则下国家的努力。具体的安置房的问题上,我们也应该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国家来说,居者有其屋是每个人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中有许多中低收入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承受不起如此高价的房屋。所以,安置房市场能满足这部分人的住房需求。另外,由于安置房存在有特定的历史因素,如果轻率地确定安置房买卖违法,会使许多人无家可回,无房可住,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此外,农民收入本来有限,如果强烈制止安置房买卖,让农民多余的房屋闲置,就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这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面对安置房买卖的问题,我们应该遵循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是循序渐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按照一定的步骤,依循一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进行。任何冒进都可能适得其反。对于已经存在很长时间,遍及范围比较广的安置房,我们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太急进,不要想一下子从根本上就解决问题。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由于历史、地域、环境等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事物也会有不同的表现。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前面指出过,安置房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类型划分。我们要根据目前安置房买卖存在的情况、不同的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寻不同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