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
1、立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起诉时效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立案管辖因不服拆迁或者安置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被拆迁房屋或者被安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提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民事诉讼
1、立案范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地局裁决。
2、起诉时效房屋拆迁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立案管辖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者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