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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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广西省城市拆迁案例:住建委不作为,住建厅还公道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15
  【问题提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予罚款。

  【案情回顾】

  拆迁维权申请人:李先生、黄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葛 容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居民李先生、黄先生等三人在本地区分别依法拥有房产。2013年起,因该地区拟进行项目建设,三位当事人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自此被卷入漫长的征地拆迁纠纷中。在协商补偿问题上,三位当事人与拆迁方周旋了一年之久,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在2015年6月,三位当事人的合法房屋竟被开发商指使施工人员强行拆除,甚至开始在其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看着房屋被夷为平地,只留一片废墟,当事人意识到自己已经无力周旋,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库建辉、专业拆迁律师王立江和葛容。

  【拆迁维权片段】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三位当事人的案情分别制定了维权方案,从调查取证开始,有条不紊的启动了法律维权程序。

  2015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撤销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对黄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这场博弈中,京平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精神、谨慎的态度。也许,有人觉得遭遇违法拆迁的,只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违法拆迁违法即可。但是京平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上述补偿决定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确认其违法,才有可能在后期为当事人提高补偿。在京平律师看来,在确认补偿决定违法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也就指日可待了。

  所以,京平拆迁律师针对本次征收的各项程序启动维权程序的同时,也启动了查处程序。对于相关主体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施工的行为,京平律师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查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京平律师看来,当事人尚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未获得任何补偿,虽然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但这片废墟和废墟下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权利移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无权擅自处分这片土地,更没有权利进行施工建设。

  但是,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查处申请书》后,一直未作任何答复和处理。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向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在复议答复书中,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张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单位下发了《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是在京平律师看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南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辖区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而其并未对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作进一步处理,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专业意见,作出了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在处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过程中,专业拆迁律师往往会启动十几项法律程序,目的不是为了以胜诉案例显示自己的专业性,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创造一个更高、更公平的谈判平台。而且,只有将征收方的违法点落实到法律层面,才有可能为自己积累筹码,在后期的谈判中占据主导位置。所以,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只是我们的手段,实现最终合理的补偿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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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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