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文化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此次拆迁共涉及211栋房屋,其中就包括吴汉清(化名)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医疗诊所。
纸坊文化南路位于江夏城区,是一条颇具现代气息的文化路,宽60米,六车道,路中花带和两边人行道上的花木,花团锦簇,郁郁葱葱,与任何一座现代化城市的道路相比,毫不逊色。大道两侧,鳞次栉比的工厂和学校已将市区与郊城基本连成一体。一路走来,醒目的标语随处可见,在夏风中飘飞摇曳:“创建文明城区,构建和谐家园,争做文明市民,共创江夏形象”……难以想象,这样一个蓝天白云下芬芳遍地、花飞满天的地方,既然蛰伏着一场野蛮拆迁。
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户可以二选一:要么接受标准为21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要么接受拆一还一的产区置换。但这两个方案,没有一个能让拆迁户们称心如意,因为相当于江夏区均价为47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价,2100元的标准实属“小巫见大巫”;“拆一还一”只“还”房屋面积,不“还”占地面积,且还建面积中还要扣除公摊面积——每100㎡中扣除17㎡,折合人民币8万多元。
对于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已是仔仔细细算过一本经营账的吴汉清断然表示拒绝,并提交了自己的补偿请求方案:①一套临街门面房的产权置换;②搬迁补偿;③广告费补偿;④无形资产损失费补偿;⑤停业损失费;⑥安置过渡费;⑦医疗设备及药品损耗费。然而,吴汉清并没有得到拆迁人特许的宽容,反而,一桩又一桩拆迁风波事件陆续传到他耳里。拆迁人的强势让吴汉清幡然醒悟,他需要为权利而斗争!
2010年12月24日,吴汉清直奔闻名遐迩的征地拆迁律师团——盛廷,委托了精明能干的专业律师刘玲玲全权处理与拆迁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薪火相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成为吴汉清代理律师伊始,刘玲玲律师即制定了紧锣密鼓的维权计划,而第一方略正是对江夏区纸坊文化南路工程展开“信息大盘查”。为此,这位注重效率的精英女律师不辞辛劳地连日起草了10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提交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规划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夏区规划局、江夏区国土资源局、江夏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请求其书面公开事关申请人刘汉清房屋所属地块的如下关键材料:①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②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文件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所有政府立项文件;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⑤拆迁许可证相关政府文件。
这第一炮政府信息公开打得极为稳健,堪称万无一失。很快,刘律师便收到了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作的信息公开结果。信息的丰实,为维权之战再添新的筹码。
办案第二辑:未雨绸缪的财产保护申请
在采取连环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战打响的同时,在武汉市已经承办过多起拆迁维权案件的刘玲玲律师对于这片土地上的执法环境多少有几分了然于胸,加之委托人刘汉清陆陆续续收到关于江夏区恶性拆迁事件的消息,她毫不含糊地向武汉市公安局与江夏区公安局提交了《财产保护申请书》,以避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官僚遗风毒害到委托人的“家权益”。
办案第三辑:递进连缀的拆迁许可复议与诉讼
维权的日子滴在时间的长河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只是,静悄悄地流过一个日日夜夜,很快,这静谧的篇章就翻到了2011年的新纪元。在连环而出的10个政府信息公开策略依案而施之后,刘律师依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了新的维权方案,变静为动,迅速提起了拆迁许可证行政复议。
但是,这一轮正面交锋很快便以刘汉清一方的一无所获告终,复议机关驳回了他们的复议请求。只是,这一局面并没有让身经百战的刘玲玲律师太过愕然,后者只是从容地启动了预备方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拆迁许可证。
前赴后继式的系列维权行为终于撼动了强势拆迁方的自信,出于重重顾虑,后者不再恋战,适时选择了和谈。几轮协商下来,双方于2011年1月中旬达成了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方为刘汉清置换4套还建房,并额外给付近36万元货币补偿。
成功俘获理想补偿安置结果后,刘汉清定制了一方锦旗,再度北上锦旗向他的维权精英诚恳致谢。此时此刻,寒意正挟裹着大江南北步入寒冬,但那锦旗上的八个字:“依法拆迁,造福于民”则将刘汉清心里那抹温暖展露无遗。
【律师说法】
本案的起因在于拆迁户对拆迁人提供的不合理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又终结于拆迁人不负维权重压向拆迁户提供了理想的补偿安置结果。从某种程度再次论证了拆迁补偿不公是导致拆迁纠纷大量产生、只要拆迁人减少与民争利的尺度便可化干戈于玉帛的不争规律。
回顾本案,值得深思的问题有两点:第一,医疗诊所的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第二,政绩工程的补偿标准问题。
首先,在第一个问题面前,不妨以本案为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其一,医疗诊所是非住宅用途房屋,因此体现为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四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事项;
其二,医疗诊所相对别的经营行业来说具有特殊性。俗话说,医生是前30年没法出名,后30年没时间出屋。可以看出,医疗行业非同于一般行业,需要漫长的医疗积累,才能逐渐被患者认可。而且,如果医疗诊所是专科诊所的话这个特殊程度就更甚——因项目单一、病种较少,这类诊所对就诊患者的来源辅射面的要求更广,而要达到这个要求,初期口碑积累实践的漫长性就要比普通医疗诊所更兼漫长。换言之,医疗诊所开办的时间以及这期间医疗实践所积累的医疗信誉对医疗诊所而言是一笔庞大的、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中,医疗诊所乃以特定专科见长,且经过吴汉清苦心经营20多年后已经深得广大患者信懒,也为江夏医疗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可是,诊所一旦从“平地”进入了“高层”,不但会受到物业限制与干预,更使得患者与诊所失去联系,影响患者就医,甚至可能迫使诊所停业,医护人员失业。无疑,该医疗诊所经过20多年积累的医疗信誉及无形资产将一夜之间付出东流,于无声无息中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公平补偿原则,医疗诊所的这种无形资产也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其三,进入动迁阶段之后,拆迁的嘈杂环境对于诊所的正常经营无疑会带来极大不利影响,持续时间稍微久一点,就会造成医疗设备及药品的损耗,这一部分也是应当纳入补偿范围的。
其四,如果医疗诊所是开办在集体土地之上的,而经过拆迁后只能在国有土地上重新起步的,将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即广告宣传。如前文所述,在此之前,诊所维持客源靠的是自己的良好口碑,可是拆迁往往将切断这一渠道,将医疗诊所推到一个全新的起点。审视这两年的医疗环境,这种重新生成将面临农村医疗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险限制,加入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的竞争,失去了既有口碑和客源的诊所要想立足,势必投入广告宣传成本。这笔广告费亦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回到本案中,吴汉清提出了七项补偿内容——①一套临街门面房的产权置换;②搬迁补偿;③广告费补偿;④无形资产损失费补偿;⑤停业损失费;⑥安置过渡费;⑦医疗设备及药品损耗费——的要求其实也是合理的,只是在具体标准如何定夺上没有可循依据,至于依据如何产生,最终还是只能回到立法的问题上来。
其次,关于政绩工程的补偿标准问题,坊间尤其是官方常持有如下观点:这不是商业行为,政府不像开发商,因此政绩工程与商业开发项目完全没有何必性。换言之,政绩工程的补偿标准应当低于商业拆迁的补偿标准。实际上,这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政绩工程还是商业开发,指向的都是公民合法财产权,按照立法规定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具体的标准时“不得低于市场价”。而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文件要求“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
客观评价拆迁,不乏有些项目是造福一方百姓的工程,这些工程对于加快地区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一点警惕性的认知是:这些工程的利民性不应当成为盘剥、削减拆迁户合理利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