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专题>城市房屋拆迁>江苏拆迁系列二十:违法拆迁确认违法,政府被告当庭道歉

城市房屋拆迁

江苏拆迁系列二十:违法拆迁确认违法,政府被告当庭道歉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3-13
拆迁宝典之——亡羊补牢新传
【事实概要】
2009年11月下旬,在长三角地区陆续创下维权经典的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接待了一位闻名而来的拆迁户。这位拆迁户名叫郭方业(化名),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人,因塘南路工程建设,其房屋因此而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其未与拆迁人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市重点办向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新区拆迁办)申请了裁决。市重点办与新区拆迁办之间一衣带水的距离使后者在2009年3月14日对郭方业做出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面对裁决,郭方业仍然不惧不畏,置若罔闻。于是,他的命运很快就变得哀默起来——2009年4月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向郭方业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通知》,并于同年5月15日将其房屋强行予以拆除。而哀默之外的悲催则是,理想拆迁补偿之门也彻底向郭方业关闭。
倍受打击的郭方业走上了多方信访的道路,怎奈始终不能改变他“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当自救的信心一点一滴地丧失殆尽之后,燃烧在郭方业内心深处的维权信念却异乎寻常地刚强起来。故而,文章的开篇变得鲜活起来……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症结发现之旅
郭方业的房屋已经被看似合法的违法拆迁程序夷为废墟,且距离委托律师已近半载光阴,从维权局势来看几乎优势为零。如何拯救委托的拆迁命运于水火之中?这个问题一遍又一遍地被沉着细腻的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咀嚼!在经验与事实的双重指引下,郎、梁二位律师久炼成钢的智慧很快就碰撞出了新锐的解决问题之法:
二律师发现,郭方业房屋所属地块早年已经被依法征收为国有,但本次拆迁从法律依据援引到拆迁程序操作,却都是按照集体土地的流程、标准来捣鼓,这种“国土集拆”的荒诞行为严重侵犯了拆迁户们得合理补偿权,此为其一;其二,评估面积低于郭方业房屋的实际面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认定了评估确认面积,实属事实认定错误;再者,对郭方业个人所采取的行政违法拆迁程序没有依法履行听证程序,造成了程序违法却不可逆转的局面。
找到了个案中对郭方业有所裨益的症结,郎、梁二位律师以精准法律救济措施“对症下药”被推上维权舞台指日可待。
办案第二计:违法拆迁胜诉之道
2010年6月下旬,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根据已掌握情况及对应法律事实的分析,分别针对涉案拆迁裁决与强制拆迁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救济难、难于上青天的一般原则,这一复议、一诉讼只成功了一半——裁决复议未被受理,而违法拆迁诉讼则跻身进入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的“正义之宫”。不过,裁决复议虽然如同石牛入海般波澜不惊,但却“雁过留声”:新区拆迁办于2010年8月下旬以房屋面积认定有误而自行撤销了其对郭方业所作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2010年9月中旬,新区人民法院将郭方业诉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迁一案开庭审理推入正在进行时。庭审过程中,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针对被诉违法拆迁行为的三项“软肋”:国土集拆、裁决已撤、违法拆迁未前置听证一一进行了入木三分的鞭挞。在二律师步步为营的攻势下,向来原被告剑拔弩张的法庭氛围竟然破天荒地出现了“拐点”——被告新区管理委员会指派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当庭向与正襟危坐在原告席的郭方业恳认自身违法拆迁行为的违法性,并恳请郭方业予以谅解。
斗转星移间,时令已悄然进入皑皑初冬。2010年12月初,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振奋人心的正义一判:以被告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郭方业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已被依法撤销为由,被告行政行为已经失去合法性依据,故而判决确认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从前,有人养了一圈羊。一天早晨,他发现少了一只羊,仔细一查,原来羊圈破了个窟窿,夜间狼钻进来把羊叼走了一只。邻居劝他说:“赶快把羊圈修一修,堵上窟窿吧!”那个人不肯接受劝告,回答说:“羊已经丢了,还修羊圈干什么?”第二天早上,他发现羊又少了一只。原来,狼又从窟窿钻进来,叼走了一只羊。他很后悔自己没听从邻居的劝告,便赶快堵上窟窿,修好了羊圈。从此,狼再也不能钻进羊圈叼羊了。
这个亡羊补牢的故事是众所周知的。就本案来说,委托人无疑就是那个有洞不补而丢了羊,之后又迷途知返补洞挽回局面的人。实践中,这类型的拆迁户并不少见。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往往会错失维权良机,对刚开始的协商环节不予重视,对裁决环节也不予重视,直至一纸违法拆迁令携卷着铺天盖地的压力袭来,甚或房屋被夷为平地,方才大呼不好,手忙脚乱地“江湖救急”,而最常规的救急方式就是信访。可是,大多数陷入这种处境的拆迁户最终都会不约而同地发现自力救济的苍白。这个时候,如梦初醒的他们才会有一部分走向依法维权的新路子。殊不知,这种情况下的维权成本与维权难度都已经大大增加。
当然,基于个案详情,这些临危委托的拆迁户有时候也能够在法律维权之路上绝处逢生,演绎“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之意境。但笔者以为,拆迁维权,还是越早越好。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