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没有对拆迁行为作出明确、完整的定义。我们看到的是来自学理上的定义。“城市房屋拆迁”这一概念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城市房屋拆迁仅指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拆除的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事实行为。广义的城市房屋拆迁则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一系列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由若干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所组成,其中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启动;(2)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3)房屋拆迁的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包含着多个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其中,政府主要是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代表出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包括的法律关系有:①政府的规划、土地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与拆迁人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②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应是行政征收关系;⑤政府的规划、土地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拆迁目的的不同,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分为公益拆迁和纯商业利益拆迁。公益拆迁是指政府为进行城市公共项目的建设而进行的拆迁,一般由政府的具体部门作为拆迁人。纯商业利益拆迁则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企业法人进行的,包含有商业利益的拆迁,其中的拆迁人为企业法人。由于政府部门进行的城市公共项目建设拆迁,不以营利为目的,着重考虑的是社会效益,一般较容易获得市民的理解与支持,矛盾纠纷较少。而商业拆迁中,因部分拆迁人过分追求商业利润而不择手段,致使相关纠纷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