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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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立法情况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0-12

  国外立法无“拆迁”的说法,但是按照国外的立法及释义,其“有偿征收”(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究其本质,应该就是我国所说的“拆迁”。美国的有偿征收制度是这样设计的:美国联邦宪法对政府实施强制征税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在《权利和自由法案》(即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规定在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同时默示了联邦政府享有行使有偿征收的权利,条件是正当程序、公共使用和公平补偿。其中公平补偿常以“对公众和私有财产所有人同样公平”为标准,双方是否能够真正签订合理的征收补偿合同,关键在于被征收人是否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具体包括:

  第一、合理的主体。即不仅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得到补偿,财产的相关使用收益人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有权得到补偿。

  第二、合理的客体。即获得补偿的对象不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应当包括其附属物以及与该地产商誉相关的无形资产。

  第三、合理的估计。即对被征收物补偿的价金应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

  而目前对公平的市场价值最普遍的评估方式是各自独立的评估师作出评估报告;如果双方各自独立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

  新加坡历史上是一个强调公共权力的国家,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远不及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表现在其征用补偿一直很低。在1985年修改土地征用法之前征用土地计算赔偿价格时,是以1973年11月30日征用土地的价格和征用时的现时价格中较低的为准。1985年修改土地征用法后被征用的土地的补偿根据1986年1月1日的市场价格和征用土地宪报公布之日的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为准。由于采取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所以在实际的补偿中,被征用方得到的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格。1995年两次修订土地征用法,将补偿标准改为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英国主要是征收土地之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有些土地在征收之前因为要转为公共开发用地,而造成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地价上涨部分。但是,某些合理上涨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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