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一)理顺因政府私权化而混乱的行政关系
政府应先依法撤销原有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和批准,以避免行政许可权力内部对抗,提高行政效率。
(二)妥善界定“公共利益”
依据我国的国情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可在土地征用制度或有关法律中采用列举法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从程序上说,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即政府部门在决定某一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前必须召开有被拆迁户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此外,还可以建立人大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平级不同政府部门相互监督的制度和社会公众对政府监督的制度,多渠道防止政府部门滥用权力。
(三)科学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所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方案,引入拆迁定金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确立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发挥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
在“新拆迁条例”实施中,必然要求法院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时,能秉承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才能实现法规制定时所要求的预期效果。
(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制定完善、严格的责任条款,对政府部门房屋拆迁违法的行为除行政追责以外还应有相应的法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