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理由?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从相对人手中收回某块土地时,我国法律将这一行为称为“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附着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基本上都是私有的,因此当国家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就遇到了如何处理附着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专门建立起独立于土地收回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因此所谓的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
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对土地以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理由与条件加以规定。这两条宪法修正案显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公共利益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唯一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