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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现场挖掘机大战奔驰车,拆迁律师怎么看?

文章来源: 蔡晓仪
发布日期:2015-09-15

违法拆迁现场

  平时经常有热心群众,针对涉及拆迁的各种社会现象,来问京平律师怎么看。能怎么看?用眼睛看!开个玩笑。实际上对此我们一般不过多评论,因为拆迁律师接待咨询的时间,主要是用来解答具体征收拆迁问题、针对个案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是泛泛地去对每一个热点现象进行评价,我们是律师,不是公知。不过,如果拆迁中的一些现象涉及到广大被拆迁户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部分人对此存在疑问,并且可能影响到被拆迁户在征收拆迁中的行为选择,那么京平律师还是愿意花点时间,从法律和实用的角度与大家分享律师的看法。

  今天,我们要谈到的是8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上演的违法拆迁现场“挖掘机大战奔驰车”事件。我们先来看一下现场视频:


  


  根据视频显示,当天,戴白头盔、穿黑制服的“工作人员”正展开拆迁工作,疑房主与拆迁方产生纠纷,房主驾驶黑色奔驰闯入现场,“看哪人多就往哪撞”,最后被挖掘机一凿击穿车前盖,车主遭数十人围殴

  8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新浪官方微博“南宁兴宁卫士”转发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宣传部《关于“8.28”大鸡村暴力阻碍执法事件的情况通报》,对这起事件是这样描述的:

南宁官方对违法拆迁事件的回复


  对此,网友的反应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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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次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暂时无法全面获悉;不过,视频中“工作人员”在奔驰车主下车后,对其进行了将近20秒的围殴,这一行为显然成功地将舆论的战火引到了这些“工作人员”身上。有网友质疑这些白帽黑衣“工作人员”的身份,我们从兴宁区委宣传部的通报里看到,“事件共造成2名城管人员及嫌疑人余某受伤住院治疗”,而通过视频可以得知受伤人员应当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这些人实际上很有可能就是城管人员。据网传受伤人员情况图显示,事件至少造成国土局、政法委、城管等多部门7人负伤,其中,含车主在内3人重伤,已住院治疗。不过,该信息未获官方证实。车主应该不是被自己开车撞伤的,显然是下车后被围殴受伤,假设你被几十号人围殴将近20秒,打成重伤也不奇怪。实际上,目前网友关心的是车主是不是还活着

  网上传言称:“拆迁属于非法违法拆迁,奔驰车主的父亲被打死,车主忍不过这口气才开车撞人,接着下车直接被打死。”是否属实,不得而知。仅就视频中显示的情况,应当说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首先,奔驰车主驾车撞人的行为,并不像部分网友所说的是“自卫”。无论此前发生了什么,即便真如传言称其父亲被打死,车主驾车冲向执法人群,也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是这么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要求:1、保护的是合法权利;2、存在不法侵害;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采取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5、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些在视频中并未体现,当然,违法拆迁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另当别论。但是,即便是违法拆迁,京平律师一般也不建议被拆迁户采取这种针对执法人员人身财产的暴力反抗行为,因为结果往往犹如以卵击石。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接触的一位被拆迁户,在和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中,这位被拆迁户的父亲因为一时冲动,将一个汽油瓶扔到拆迁方挖掘机的履带上,实际上也并没有造成什么人身损害,但是拆迁方此时正愁找不到被拆迁户的把柄,于是充分利用了被拆迁户父亲犯下的这个错误,马上安排公安机关将被拆迁户的父亲拘留,并以此要挟被拆迁户,逼迫他赶紧签约,否则就要对他的父亲转为逮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进行刑事立案。虽说给被拆迁户的父亲安上这种罪名,未免过于牵强,但是在地方上实际这么操作也不是没有可能,而被拆迁户则在心理上迅速陷入了恐慌,并且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很快做出了让步。所以,被拆迁户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没能有效解决自己的问题,还使得自己身陷囹圄,人都进去了,还怎么进行拆迁维权?现在,南宁奔驰车主即便没被打死,必然也免不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视频中执法人员在奔驰车主下车后对其大打出手、几十号人将其围殴了近20秒,显然也不属于网友质疑的“防卫过当”。原因在于,防卫过当首先得是防卫,而显然奔驰车主下车逃逸时已经不存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关于正当防卫的第3个要求,在其无力实施侵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群殴,已经有故意伤害之嫌,。正如网友所言,暴打与控制完全是两码事。广西省在执法过程中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维持,当地曾于2009年专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42号),其中第三条强调“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专门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更大的措施。”不过,到目前为止,似乎效果不大。

  当然,即便双方都有责任,大家觉得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公权力机关会不会对执法人员和奔驰车主区别对待呢?


  作者:蔡晓仪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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