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还未开始就被汹涌而来的肺炎疫情信息淹没,随后各地相继加入到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斗当中。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过,对普通人来说,这些应对措施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区分,之后又该怎样密切配合国家的工作,促使抗疫防治战赢得胜利,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以下罗列出部分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抗疫过程中的几种常见行为
1、抗疫中的领导管理行为
疫情发生后,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1月25日,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1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即各地各企业根据地方实际又相应延长了复工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属于国家管理措施,延长春节假期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2、抗疫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疫情关乎每一个人,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置身事外,但在抗疫战中,总有部分人不顾国家大义,只关心自己私益是否得到满足,甚至借机大发国难财。
比如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以128元/只的价格销售进价为12元/只的KN95口罩;以58-78元/只的价格销售进价为15.2元/只的片仔癀防雾霾口罩。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属实后,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哄抬物价外,部分厂商囤积居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回收口罩再包装进行售卖等恶象也屡屡刷新人们三观,所幸的是,政府机关已经在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作为个人,我们在发现这种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乱象后可以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扰乱社会市场秩序者必将遭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抗疫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行为
抗疫工作在持续,但整个社会的工作并未因此完全停滞,除了前线人员冒着生命危险救治被感染患者外,也有更多的人在后方默默无闻地工作,支撑整个社会有序运转。在抗疫期间,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进行许可或者对某些行政许可进行变更或者撤回,仍旧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正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抗疫过程中的征收征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有权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临时征收征用土地、物资、房屋、工具等,此种情况下的征收征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发展到必须的地步,部分工厂或房屋可能被征收征用,比如目前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响应国家统筹调配的号召,要求对口罩、消毒液等物资实行统一分配销售。如有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为抗疫前线提供充足物资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5、抗疫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如前所述,抗疫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其他社会工作依旧在有序展开,行政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决定的执行,和正常时期相同,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二、对抗疫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有相应的行政行为就有相应的行政相对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抗疫过程中对相应的抗疫行政行为不满时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答案是肯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抗疫过程中有关部门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相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但应当注意,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这样的突发事件下,各地都处于应急状态,此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还适用常态下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不太适宜,有待新法另行规定或修订现行法律。
抗疫防治战还在进行,没有一个人能置身事外,但在积极参与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时,我们也要对抗疫期间的抗疫行为有基本的认识,从而知道相关的权利边界以及自己的行为边界,跟随国家脚步,互相监督,让私益在公益前合理让步,进而更好地投入到抗疫防治战中,使抗疫防治战尽早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