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区人居环境,规范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本方案。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范围: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房屋附属物,具体以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收人: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部门: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人民政府
白水镇人民政府
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恵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二)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千家、一个标准管到底。
(三)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四)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五)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
四、征收实施期限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
(二)搬家交房期限
搬家期限为30日。
五、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
1.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本村农村户籍的被征收人员为补偿安置对象;
2.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按家庭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3.可计入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出生证及结婚证);
(2)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安置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在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4)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的
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1)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它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5.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的计户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的计户:
(1)在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
(2)常住户中已分立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和承包田地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
(3)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
(4)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安置对象的,合并计为1户;
(5)对常住户中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已婚未分立、未分户,但各自生活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安机关及民政部门认定并公示。
(二)国有土地
以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或政府职能部门最终确权的为准:
1.安置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2.国有土地上的计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单位。
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有证房屋
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内容为准。
(二)无证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等,由被征收人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公示结果给予安置补偿;
1.商业门面:指延道路且无围墙遮挡,并在房屋征收前持续经营的临街一进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有连续纳税凭证,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经营性用房:指除临道路商业门面外,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有连续纳税凭证,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3.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证载用途为办公;
4.临时建筑: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建设结构简易、临时性的、短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空宅基地:指准备用于建造房屋,并持有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
6.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违法建筑的认定
凡属以下情况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1)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违法建设的;
(2)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抢建、扩建,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为目的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7.附属物:指围墙、地面硬化、堡坎、水池、水井等。
(三)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实际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原则上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实际测绘面积的,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实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2.无证的按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测量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四)特殊说明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清偿债务。双方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再根据调解和诉讼结果进行补偿;
2.征收因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经房屋实施单位审查认定后,按照协商或诉讼结果进行补偿;若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最终根据调解或诉讼结果进行分配;
3.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且超过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报请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予以拆除。
七、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对应安置区域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按对应安置区域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仅指对应区域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本方案住宅及商业门面房均可采用对应区域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
遵循“征一还一”原则,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同的部分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商业门面房
按指定区域“征一还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其它说明
1.对应原区域产权调换房是指黄果镇、白水镇区域的被征收房屋对应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示范小城镇区域的产权调换房;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区域的被征收房屋对应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区域建设的产权调换房;
2.其他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对应产权调换的其他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指定区域)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空宅基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商业门面产权调换房源须在同一安置点;
4.产权置换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优先原则。
八、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奖励、优惠与补助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与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不予享受。附属物、空宅基地、临时建筑等不享受奖励:
(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按期签约奖励
货币补偿:
住宅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同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对应区域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奖励;
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对应区域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奖励;
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对应区域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奖励;
2.商业门面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同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奖励;
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8%给予奖励;
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5%给予奖励;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同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奖励;
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15%给予奖励;
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奖励;
产权调换:
1.住宅
对应区域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同日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2)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6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2.商业门面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对应区域、征一还一、等价值调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另外,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同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奖励;
(2)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8%给予奖励;
(3)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上浮5%给予奖励。
(二)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签约、搬家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米200元计算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米200元计算奖励;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包括附属物、空宅基地、临时建筑等面积。
(三)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提前签约、搬家奖励
1.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从规定的签约起始日开始计算,以签约期届满当天为限,每提前一天每天每户奖励300元;
2.被征收人提前搬家的,从规定的搬家起始日开始计算,以搬家期届满当天为限,每提前一天每天每户奖励500元。
(四)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集体签约、搬家奖励
1.以村小组为单位,若村小组全部在被征收人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搬家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该村小组每户3万元奖励,给予该村委会8万元奖励;
2.以村集体为单位,若整个村集体全部在被征收人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搬家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该村集体每户2万元奖励,给予该村委会1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适用整村所有小组均在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
(五)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
1.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只针对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被征收人
2.特殊补助
(1)被征收家庭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孤儿、军烈属的,征收部门按每户5000元给予补助;
(2)农机具、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照2000元/户给予迁移补助。
3.集体土地生产、生活安置补助
(1)安置补助对象:拥有本村户籍的常住村民;
(2)安置地点: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示范小城镇区域及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安置区域的产权调换房;
(3)安置补助方式:
①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需将其交由村居委员会统筹管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就近按应安置商业用房总面积的15%无偿给予村民委员会;
②已预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的商业用房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置;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面积不足以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建设商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条第①款进行安置;
(4)生产、生活安置补偿政策
①选择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黄果树旅游区示范小城镇区域或黄果树区域产权调换房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人均10㎡的标准安置经营性用房。已经享受商业房货币补偿的家庭户,扣除已享受的商业房面积进行安置;
②以上安置补助的经营性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提供,由所属镇人民政府牵头,被征收人所属基层自治组织为主体统筹安排;
(5)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地腾房搬迁次月起,对奖励配置的经营性用房实行每平方米每月保底收益15元,按月支付至移交经营性用房。移交经营性用房后再给1年保底收益,移交经营性用房时一次付清。
(六)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安置优惠
1.住宅
(1)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享受人均45平方米安置标准优惠政策靠档安置,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计算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计算补款。注:选择产权调换已享受面积奖励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本条优惠;
(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采取补助和补偿两种方式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且具有合法手续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且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超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物重置价补助。
(七)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安置优惠及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需提供安顺市房屋产权处出具的住房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户(注: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按产权调换房建安成本价补差,超出人均25平方米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2.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需提供安顺市房屋产权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套内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套内面积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开发成本价补差。
九、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搬迁费(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10元/㎡;非住宅按15元/㎡;
2.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的按40㎡计发。
(二)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10元/㎡·月;非住宅按15元/㎡·月;
2.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过渡期限:24个月;
4.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限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合同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超1个月,递增10%,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5倍。
(三)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方式
1.选择对应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的,原房面积小于或等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属全产权调换,按原房全面积计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原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属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面积相等的部分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超出部分面积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货币补偿方式计算;
2.本条所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十、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该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损失补偿最长不得超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过渡期限18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选择产权调换对应的过渡期限一次性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三)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8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室内装修、配套设施、附属设施、林木的补偿
(一)参照《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最高标准不折旧进行补偿。
(二)对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费由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承担。
(三)林木的迁移范围为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的随房空地内林木。迁移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十二、房屋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镇、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二)评估报告的使用
1.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2.分户评估报告送达
分户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3.分户报告送达方式
(1)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直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安顺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三、产权调换房概况
产权调换房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黄果树旅游区示范小城镇区域与黄果树区域,规划设计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业态齐全,是集宜居、宜游、宜商为一体的安置小区。
十四、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准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关款项;
2.对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
3.产权调换房按照商品房的标准修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十五、监督保障
(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纪工委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纪工委、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给予奖励。
十六、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可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十七、其它规定
(一)款项结算规定
1.协议签订后,经公示期公示7日无异议且搬家腾房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补偿相关款项;
2.选择产权调换的,除过渡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职工失业补助以外的补偿款项须与超面积安置部分的购房款项进行冲抵,冲抵后超面积安置款项仍然不足的,在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时,一次性补清超面积安置欠款,征收部门对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被征收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冲抵后补偿款项仍有剩余的,双方在签订《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产权证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商业用房或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商业用房或经营性用房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商业用房或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3.产权调换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本方案由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经济林迁移指导标准
经济林迁移指导标准 |
|||||
迁移类别 |
计量单位 |
迁移标准 |
备注 |
||
板栗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 |
|||
核桃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柑、橘、橙、柚类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脐橙 |
产前期 |
元/亩 |
5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7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6000 |
|||
杨梅、枇杷等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油桐、油茶 |
产前期 |
元/亩 |
1600 |
定植后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800 |
|||
盛产期 |
元/亩 |
6000 |
|||
迁移类别 |
计量单位 |
迁移标准 |
备注 |
||
花椒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给予迁移费。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给予迁移费。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 |
|||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白夹竹、水竹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6500 |
|||
杂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5500 |
|||
茶叶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 |
|||
刺梨、无花果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 |
|||
杜仲、黄柏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桑园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5000 |
说明:1.苗期迁移标准按初产期迁移标准50%计算。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2.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棚户区改造零星林木迁移指导标准
类别 |
计量单位 |
迁移标准 |
备注 |
||
松、杉、柏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5 |
||
胸径5-10厘米 |
元/株 |
15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30 |
|||
胸径16-20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21-30厘米 |
元/株 |
70 |
|||
胸径31厘米以上 |
元/株 |
90 |
|||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
苗期 |
元/株 |
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 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盛产期 |
元/株 |
150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 |
苗期 |
元/株 |
8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柑、橘、橙、柚类 |
苗期 |
元/株 |
10 |
容器苗 |
|
产前期 |
元/株 |
4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8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 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8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 生产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15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2-20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迁移类别 |
计量单位 |
迁移标准 |
备注 |
||
茶叶 |
苗期 |
元/株 |
1.5 |
||
成长期 |
元/笼 |
35 |
|||
竹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4 |
||
胸径5-7厘米 |
元/株 |
5 |
|||
胸径8厘米以上 |
元/株 |
15 |
|||
其他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2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6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0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35 |
|||
胸径19-25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26-30厘米 |
元/株 |
65 |
|||
胸径31-35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36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注: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迁移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3.木材产值:(1)马尾松550元/立方米;(2)杉木680元/立方米;(3)杂木(柏木、阔叶树)600元/立方米。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5.珍稀名贵树木可以实行个案处理,迁移费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树木权益人共同协商,报区棚改指挥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