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开发区、景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5日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钟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钟山区建设路片区城市棚户区范围内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人及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德宏路东侧,动物园西侧,人民路北侧地块,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黄土坡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3天,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8日。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
一类签约期限:签约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5日,共10天。
二类签约期限:签约时间为2021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共3天。
(二)搬迁腾房期限
一类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5日内,二类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35日内。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因各种历史原因,未取得或未完整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应组成联合认定工作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土地性质认定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土地出让年限未到期的,认定为出让。
房改房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认定为出让;房改房未办理市场准入证的,认定为划拨。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的,以及其他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能认定为出让土地的,参照划拨价值补偿。
二、房屋用途认定
房屋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进行认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无房产证的,房屋用途只能认定为住宅或仓储用途;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只能认定为住宅或仓储用途。
三、房屋性质认定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有土地证无房产证,但具有以下建房方面批准依据之一的,认定为单土地证A类房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筑)施工许可证等。
2.提供规划、住建等行政机关罚款缴纳凭据原始依据的。
3.关于房改房建设、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有房产证无土地证,但具有以下用地方面批准依据之一的,认定为单房产证A类房屋。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国土管理机关处罚后的罚款缴纳凭据、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原始依据。
3.镇(乡、街道)建房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4.因其他项目建设搬迁划地安置或产权调换,具有安置或产权调换协议的。
5.其他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无房产证无土地证,但具有用地方面或建房方面依据的,认定为一类A房屋。
(四)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依据的,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为一类B房屋。
四、住改非的认定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住改非性质的认定
已登记房屋、认定为一类或二类的房屋,符合以下情况的,按住改非进行认定:
因历史原因,房屋实际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商业,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两年内连续经营的房屋,且被征收人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可认定为住改非。
实际用途为生产、仓储、办公的不能认定为住改非。
住改非根据情况分为住改商业门面和住改其他商业。一楼临街门面可认定为住改商业门面,其余住改非房屋认定为住改其他商业。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住改非经营时间的认定
住改非经营时间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经营证照、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纳税等资料进行认定。
五、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未涉及用途改变的。根据房产证证载面积、实际测绘后出具的测绘数据认定。
(二)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面积或有权机关许可用于经营的面积,结合实际进行确定。
(三)房屋测绘技术标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规定选定。
二、评估价格内涵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的价值,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包括房屋和土地价值的综合评估价格。
住宅产权调换房评估价为楼栋平均价,商业产权调换房评估价根据实际商业价值评估确定。
三、不同性质房屋的评估
(一)土地为划拨类型的,评估应参照划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作为房屋的应补偿价值。
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按出让类型楼面地价的35%扣除出让金;土地用途为商服的,按出让类型楼面地价的45%扣除出让金;土地用途为工业及其他用地的,按出让地价的30%扣除出让金。
(二)只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房屋,按同用途同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5%,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有土地证无房产证,但具有建房方面的批准依据,经认定为单土地证A类房屋的,按同用途同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8%,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按认定用途划拨土地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5%,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有房产证无土地证,但具有用地方面批准依据,经认定为单房产证A类房屋的,按认定用途划拨土地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8%,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未登记房屋认定为一类A房屋的,按认定用途划拨土地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3%,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未登记房屋认定为一类B房屋的,按认定用途划拨土地类型双证房屋价值的90%,作为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三)经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评估中扣除改变用途应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作为房屋的应补偿价值。经认定为住改其他商业的,评估应按照原用途予以评估。
四、报告送达
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一般情况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在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六盘水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征收档案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补偿方式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以下建筑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2.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构)筑物。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2.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选定产权调换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二、房屋价值征收补偿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的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按照本方案附件《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采取评估方式,评估后补偿。
(三)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以下简称搬迁费)
商业用房按20元/㎡、住宅用房按10元/㎡、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按15元/㎡的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发放一次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若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则按产权调换房面积计发两次搬迁费,剩余面积计发一次搬迁费;若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发放两次搬迁费。
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助(以下简称过渡费)
(1)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
商业用房以及住改非房屋:每月按原房评估价值的4‰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所选安置房源过渡期限计算过渡期。
(3)选择产权调换的,若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则产权调换房面积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过渡期,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过渡费;若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产权调换过渡费。
(4)超期过渡费: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交房时间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后,支付的过渡费。
①住房:超期半年以内的,按原标准按月据实支付;超期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按月据实支付;超期一年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按月据实支付。
②商业用房及其他用房:超期半年以内的,按原标准按月据实支付;超期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按月据实支付;超期一年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按月据实支付。
(四)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经营性房屋或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2.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
三、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
一类签约期内签约的,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和附属物补偿,下同)给予20%的奖励,二类签约期内签约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15%的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一类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12%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二类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8%的奖励。
(三)其他奖励
1.签约期内按期签约的,产权调换房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进行结算。
2.非封闭式阳台,按照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按住宅产权调换房结算价格给予奖励。
3.与主体房一体成型的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屋檐,按照屋檐水平投影面积,按住宅产权调换房结算价格给予奖励。
四、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补助
(一)职工失业补助
征收前持续经营的经营性房屋或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申报社保的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社保费缴交凭证的,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一次性计发1个职工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二)困难家庭补助
被征收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低保户、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或烈属的(有两种及以上情况的,不累加计算),每户给予5000元补助。
五、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房的选房原则
(一)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采取抽签的方式抽取签约顺序,按该顺序选取产权调换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套数的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房屋的,无剩余补偿款后,不能再选产权调换房。
(三)商业产权调换房的选择和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一楼商业门面或住改商业门面的,可选择调换一楼商业门面,也可选择调换二楼商业房。被征收房屋为二楼及以上的商业房或住改其他商业的,可选择调换二楼商业房。
六、其他补偿规定
(一)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6日期间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未登记建筑,不给予补偿安置。在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在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房屋拆除误工补助,不给予搬迁搬运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及签约搬迁等各种奖励。当事人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2010年4月26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未登记建筑,不给予补偿安置。在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前提下,可给予当事人300元/平方米的拆除误工补助,不给予搬迁搬运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及签约搬迁等各种奖励;若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予补助。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补偿款支付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补助补偿给承租人。
第五章 保障监督与争议处理
一、保障监督
(一)区监察部门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评估异议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判决拒不履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六)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计算或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另行计算或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按照计算或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宽带等费用。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物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契税、公摊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五、征收红线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征收、保护和修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
七、本方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煤气开户费 |
智能表 |
元/户 |
3350 |
|
2 |
煤气开户费 |
普通表 |
元/户 |
3100 |
|
3 |
用水开户费 |
元/户 |
1200 |
||
4 |
用电开户费 |
元/户 |
500 |
||
5 |
数字、有线电视 |
元/户 |
265 |
||
6 |
电话(网络) |
元/户 |
200 |
||
7 |
三相电 |
元/户 |
2500 |
||
8 |
砖围墙 |
元/m³ |
127 |
||
9 |
空心砖、石砌围墙 |
元/m³ |
110 |
||
10 |
其他简易围墙 |
元/m³ |
100 |
||
11 |
浆砌石堡坎 |
1.5米以上 |
元/m³ |
176 |
|
12 |
浆砌石堡坎 |
1.5米以下 |
元/m³ |
143 |
|
13 |
干砌石堡坎 |
元/m³ |
72 |
||
14 |
水泥院坝 |
元/㎡ |
50 |
||
15 |
土质院坝 |
元/㎡ |
12 |
||
17 |
花池 |
元/m³ |
140 |
||
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续上表)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8 |
水池 |
元/m³ |
440 |
按砌体 |
|
19 |
土质粪坑 |
元/个 |
550 |
||
20 |
化粪池 |
元/个 |
1500 |
||
21 |
沼气池 |
元/m³ |
330 |
按容积 |
|
22 |
砼水井 |
元/m³ |
200 |
||
23 |
室外楼梯 |
元/㎡ |
200 |
无永久性顶盖 |
|
24 |
铁门 |
元/㎡ |
65 |
||
25 |
铁栏杆 |
元/㎡ |
40 |
||
26 |
砖砌灶 |
眼 |
200 |
||
27 |
瓷砖灶 |
眼 |
300 |
||
28 |
附属房 |
元/㎡ |
500 |
||
29 |
活动板房 |
元/㎡ |
300 |
||
30 |
简易棚 |
元/㎡ |
80 |
||
31 |
林星树木补偿参照市府发六盘水府函〔2020〕44 号文执行 |
2.贵州省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地面工程 |
地砖1 |
800×800及以上 |
元/m² |
150 |
|
2 |
地砖2 |
800×800以下,400×400以上 |
元/m² |
80 |
||
3 |
地砖3 |
400×400及以下 |
元/m² |
60 |
||
4 |
花岗石(大理石)地板 |
元/m² |
160 |
|||
5 |
木地板 |
元/m² |
80 |
补偿价含地脚线 |
||
6 |
水磨石 |
元/m² |
70 |
|||
7 |
地板铜条 |
元/m² |
20 |
|||
8 |
地脚线1 |
瓷砖类 |
元/m |
30 |
||
9 |
地脚线2 |
石材类 |
元/m |
60 |
||
10 |
墙面工程 |
墙面造型 |
元/m² |
200 |
背景墙 |
|
11 |
内墙砖 |
800×800及以上 |
元/m² |
100 |
||
12 |
800×800以下,400×400以上 |
元/m² |
80 |
|||
13 |
400×400及以下 |
元/m² |
60 |
|||
14 |
花岗石(大理石) |
元/m² |
120 |
|||
15 |
木墙裙 |
元/m² |
80 |
|||
16 |
墙纸(墙布) |
元/m² |
40 |
含底面工程 |
||
17 |
乳胶漆 |
元/m² |
20 |
含底面工程 |
||
18 |
瓷粉 |
元/m² |
14 |
|||
19 |
涂料 |
元/m² |
6 |
|||
20 |
顶面工程 |
厨卫吊顶1 |
扣板类 |
元/m² |
80 |
|
21 |
厨卫吊顶2 |
集成类 |
元/m² |
180 |
||
22 |
客餐厅吊顶1 |
造型 |
元/m² |
100 |
仅有四周,中空无结构,补偿单价含造型中空面积 |
|
23 |
客餐厅吊顶2 |
平顶 |
元/m² |
100 |
全顶面,含二级吊顶 |
|
24 |
石膏线条、木线条 |
元/m |
10 |
|||
25 |
配套设施 |
鞋柜 |
元/m² |
300 |
不可移动 |
|
26 |
橱柜 |
元/m |
600 |
不可移动 |
||
27 |
瓷砖地柜(吊柜) |
元/m |
200 |
不可移动 |
||
28 |
壁柜1 |
含门 |
元/m² |
400 |
不可移动 |
|
29 |
壁柜2 |
无门 |
元/m² |
300 |
不可移动 |
|
30 |
铝合金窗 |
元/m² |
100 |
双层窗户 |
||
31 |
铝合金门 |
元/m² |
100 |
|||
32 |
防盗窗1 |
不锈钢 |
元/m² |
90 |
||
33 |
防盗窗2 |
钢条 |
元/m² |
120 |
||
34 |
钢化玻璃 |
元/m² |
100 |
|||
35 |
普通包门 |
元/樘 |
300 |
|||
36 |
普通包门套 |
元/樘 |
150 |
|||
37 |
套装烤漆门 |
元/樘 |
800 |
|||
38 |
金属防盗门 |
元/樘 |
1400 |
|||
39 |
窗套 |
元/m |
60 |
按窗户长度计 |
||
40 |
马桶 |
元/个 |
500 |
|||
41 |
蹲便器 |
元/个 |
200 |
|||
42 |
浴盆 |
元/个 |
200 |
不可移动 |
||
43 |
立柱陶瓷脸盆 |
元/个 |
150 |
|||
44 |
太阳能热水器 |
元/套 |
1200 |
处置费 |
||
45 |
暗线 |
元/m² |
60 |
|||
46 |
护套线 |
元/m² |
40 |
|||
47 |
水箱 |
元/个 |
400 |
容积1m³以内 |
||
48 |
简易隔墙 |
元/m² |
100 |
|||
49 |
隔层(钢架及木结构) |
元/m² |
258 |
|||
50 |
电热水器、立挂式空调 |
元/台 |
300 |
移机、安装 |
||
51 |
室内楼梯扶手(木质) |
元/㎡ |
200 |
|||
52 |
不锈钢洗菜盆 |
元/个 |
200 |
|||
53 |
整体浴室 |
元/套 |
1400 |
处置费 |
||
54 |
神龛移装费 |
元/套 |
300 |
|||
55 |
门头招牌 |
板材类 |
元/㎡ |
120 |
||
灯箱 |
元/㎡ |
100 |
||||
霓虹灯 |
元/㎡ |
180 |
||||
喷绘类 |
元/㎡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