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双河街道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双河街道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对涉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单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赫府办发〔2017〕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单位: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自然资源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双河街道办事处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房屋
被征收人:狮子窝片区涉及房屋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为准)。
(二)基本情况。该片区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000㎡,房屋数据以具体丈量为准。
三、安置地点
根据狮子窝片区实际情况,实行本区域内就近集中安置。
四、计价标准
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详见附件一)。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认定
(一)产权、户数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户头为单位认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房屋证明且无违法记录的,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标的,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认定为一户。
(二)面积认定
1.由征收部门组织工作组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村入户,住户参与,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国家现行房产测绘标准进行丈量,由征收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拍摄影像资料存底,并公示相关数据。
2.被征收人对丈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丈量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征收人书面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认定面积为准。
六、补偿安置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作价补偿(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调换,被征收人根据应得面积就近高靠选择户型。应得面积超过所选安置房面积且大于45㎡(含45㎡)以上的,可再自愿就近高靠选择一套安置房,超出应得面积25㎡以内(含25㎡)的按3280元/㎡的价格补差,超出应得面积25㎡以上的部分按4300元/㎡的价格补差。
产权调换安置房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原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人应为其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手续。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选房顺序。按签约优先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对房屋征收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具有优先选择权。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三)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签约腾空奖励
1.被征收人房屋只有一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50%进行奖励;被征收人房屋为两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45%进行奖励;被征收人房屋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40%进行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拆除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占地面积25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核算后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超出1万元的根据主体房屋占地面积据实计算和奖励;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11-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21-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3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不予奖励。
(四)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圈舍、厕所、围墙等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现行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二)。
(五)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主体上内外墙装饰不再给予补偿,其他装饰装修部分按照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二)。
七、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商铺和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一)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商铺。产权性质为商业同时用途也是商业的,被征收商业用房遵循征一还一、价值对等原则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同类地段进行评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两年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时间据实给予补偿。
(二)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是指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未经自然资源局、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纳税一年以上(或税务部门出具免税证明的)的住宅。
1.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一楼住改非房屋。可按住房进行安置或参照商业用房进行实物安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按住房进行安置。选择按住房进行安置的,按住房进行补偿后,一次性给予72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
(2)参照商业用房安置。选择参照商业用房进行安置的,根据相关规定,本着让利于民,遵循征一还一、价值对等的原则进行置换。
被征收人在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一楼住改非房屋,按照就近高靠原则选择安置小区的一楼营业性用房进行置换;根据停产停业时间,给予30元/月/㎡停产停业补偿。
所选择置换的营业性用房超过住改非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6000元/㎡购买;超过住改非面积5㎡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2.不临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的住改非房屋,按6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后按住房进行征收。
3.二楼及以上楼层用于经营的,根据认定结果另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后按住房进行征收,不享受购买营业性用房的优惠政策。
八、住房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
(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两年内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为10元/月/㎡,过渡临时安置费根据征收房屋面积,以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并给予一次性补助,过渡房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寻租,两年后按15元/月/㎡据实支付过渡安置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腾空交房后按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安置过渡费。
(二)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搬家补助费(两次)以被征收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准,每次按8元/㎡计算。
九、住房困难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相关部门认定后,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部分面积仍不足人均15㎡的,按人均15㎡给予安置,被征收人不补差价;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人均15㎡小于人均25㎡的部分,按3280元/㎡单价补差;大于人均25㎡以上的部分,按4300元/㎡单价补差。
同一栋房屋同一家庭的自然分户不适用本条政策。
一栋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两种用途的,不适用本条政策。
十、其它有关规定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按公告时房屋原状补偿。
2.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
(1)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在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后,按本方案进行补偿。
(2)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8日(含4月18日)建成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违法建筑住房部分按建筑面积收取600元/㎡罚金后,根据房屋结构按本方案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奖励;被征收人在原违法建筑面积内可按3280元/㎡的单价购买安置房,超过部分按4300元/㎡的单价购买安置房。不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拒绝拆除,经强制程序拆除的,不给予补偿。
(3)2013年4月18日(不含4月18日)至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日修建的违法建筑,主动配合拆除的,给予100元/㎡的工料补偿。不配合工作的,在规定时限内拒绝拆除,经强制程序拆除的,不给予补偿。
3.对已办理县自然资源局建房审批手续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含持证持票),未开工建设或未建成的房屋,已建工程按构筑物价格进行补偿,申请实物安置的,按就近高靠原则,相关手续载明面积内按3280元/㎡购买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4300元/㎡购买;不申请实物安置的,按照已审批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偿。
4.企事业单位、公司资产正常经营或使用的征收,通过评估进行补偿;废弃或被淘汰的按照现行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一、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有效证件交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送有关部门注销。在办理安置房和门面产权手续过程中,原则上只能办理被征收房屋户主姓名,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为直系亲属姓名。
十二、法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腾空房屋。
房屋补偿决定期限届满后,房屋被征收人仍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征收。
十三、本方案未作规定的,参照《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赫府办发〔2017〕46号)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结构 |
单位 |
金额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房屋 |
元/㎡ |
3280 |
含土地使用价值 |
2 |
砖混、石混结构房屋 |
元/㎡ |
3150 |
|
3 |
砖木、石木、土木、木结构盖小青瓦房屋 |
元/㎡ |
2700 |
|
4 |
石棉瓦房屋 |
元/㎡ |
2360 |
附件2:赫章县狮子窝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结构 |
单位 |
评估金额 |
备注 |
1.围墙 |
|
|
|
|
-1 |
实心砖围墙 |
元/m³ |
240 |
|
-2 |
空心砖围墙 |
元/m³ |
210 |
|
-3 |
浆砌石围墙 |
元/m³ |
170 |
|
-4 |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
元/m³ |
100 |
|
2.挡墙 |
|
|
|
|
-1 |
浆砌石 |
元/m³ |
170 |
|
-2 |
干砌石 |
元/m³ |
100 |
|
-3 |
浆砌毛石挡土墙、基础 |
元/m³ |
180 |
|
-4 |
毛石混凝土挡墙、基础 |
元/m³ |
200 |
|
3.晒坝 |
|
|
|
|
-1 |
混凝土晒坝 |
元/㎡ |
50 |
|
-2 |
青石晒坝 |
元/㎡ |
45 |
|
-3 |
简易水泥地坪 |
元/㎡ |
30 |
|
4.道路 |
|
|
|
|
-1 |
料石道路 |
元/㎡ |
60 |
此项为自建通户道路(含底基层) |
-2 |
混凝土道路 |
元/㎡ |
50 |
|
-3 |
沥青道路 |
元/㎡ |
50 |
|
-4 |
铺砖、铺石道路 |
元/㎡ |
20 |
|
5.农灌沟渠 |
|
|
|
|
-1 |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农灌沟渠 |
元/m³ |
200 |
砌体计算 |
-2 |
片石干砌沟渠 |
元/m³ |
100 |
|
-3 |
土质沟沟渠 |
元/m³ |
15 |
以挖方体积计算 |
6.水池、水窑、粪池 |
|
|
|
|
-1 |
混凝土(水池) |
元/m³ |
300 |
以容积计算以容积计算 |
-2 |
化粪池 |
元/m³ |
350 |
|
7.砖混沼气池 |
元/m³ |
420 |
||
8.坟墓 |
|
|
|
|
-1 |
有碑料石坟 |
元/座 |
8000 |
双墓坟、三碑四柱以两座计算 |
-2 |
有碑毛石坟 |
元/座 |
6000 |
|
-3 |
其它坟 |
元/座 |
4000 |
|
9.独立的畜圈、厕所、煤房、活动板房等 |
|
|
|
|
-1 |
砖混结构 |
元/㎡ |
705 |
层高2.2米以上 |
-2 |
砖混结构 |
元/㎡ |
353 |
层高1.2米至2.2米 |
-3 |
砖木结构 |
元/㎡ |
334 |
层高2.2米以上 |
-4 |
砖木结构 |
元/㎡ |
167 |
层高1.2米至
2.2米 |
-5 |
木结构 |
元/㎡ |
346 |
层高2.2米以上 |
-6 |
木结构 |
元/㎡ |
173 |
层高1.2米至2.2米 |
-7 |
土木结构 |
元/㎡ |
282 |
层高2.2米以上 |
-8 |
土木结构 |
元/㎡ |
141 |
层高1.2米至2.2米 |
-9 |
简易结构 |
元/㎡ |
200 |
层高2.2米以上 |
-10 |
简易结构 |
元/㎡ |
100 |
层高1.2米至2.2米 |
10.其他 |
|
|
|
|
-1 |
室外楼梯(预制梯板) |
元/㎡ |
200 |
不在主体范围内的 |
-2 |
室外楼梯(现浇) |
元/㎡ |
250 |
不在主体范围内的 |
-3 |
混凝土 |
元/m³ |
300 |
其他类(如独立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桥梁等) |
-4 |
钢筋混凝土 |
元/m³ |
800 |
|
-5 |
砖木烤烟烘房 |
元/㎡ |
334 |
|
二、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附属设施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结构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注 |
1 |
太阳能 |
元/台 |
1200 |
搬迁补偿 |
2 |
热水器 |
元/台 |
1000 |
移装补偿费 |
3 |
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120 |
移户安装补偿 |
4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65 |
移户安装补偿 |
5 |
空调 |
元/台 |
300 |
移机安装补偿 |
6 |
照明设施 |
元/户 |
500 |
搬迁补偿 |
7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600 |
移户安装补偿 |
8 |
灶台 |
元/户 |
400 |
|
9 |
工作台 |
元/m |
200 |
|
10 |
水泥砂浆抹灰 |
元/㎡ |
15 |
其他类(如围墙抹灰等) |
11 |
铝塑板 |
元/㎡ |
60 |
|
三、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棚户区改造装修装饰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结构 |
单位 |
评估单价 |
备注 |
1.内墙装饰 |
|
|
|
|
-1 |
吊顶(木架结构) |
元/㎡ |
50 |
|
-2 |
石膏线条 |
元/m |
10 |
|
-3 |
石膏板吊顶 |
元/㎡ |
50 |
|
-4 |
铝塑板吊顶 |
元/㎡ |
50 |
|
-5 |
塑料扣板 |
元/㎡ |
40 |
|
-6 |
内墙砖 |
元/㎡ |
60 |
|
2.地板装饰 |
|
|
|
|
-1 |
水磨石地面 |
元/㎡ |
65 |
|
-2 |
地砖 |
元/㎡ |
65 |
|
-3 |
竹、木地板 |
元/㎡ |
90 |
|
3.包门 |
元/樘 |
500 |
整套 |
|
4.护栏 |
|
|
|
|
-1 |
木质 |
元/m |
80 |
|
-2 |
钢条 |
元/m |
80 |
|
-3 |
不锈钢 |
元/m |
100 |
|
-4 |
铁花 |
元/m |
100 |
|
-5 |
钢条防盗窗 |
元/㎡ |
120 |
主体住房外 |
-6 |
铁质防盗窗 |
元/㎡ |
80 |
主体住房外 |
5.固定柜 |
|
|
|
|
-1 |
壁柜 |
元/m |
160 |
以正立面宽度计 |
-2 |
吊柜(高700毫米)以内 |
元/m |
90 |
以正立面宽度计 |
-3 |
装饰柜 |
元/m |
100 |
以正立面宽度计 |
6.固定卫生洁具 |
|
|
|
|
-1 |
台式面盆 |
元/套 |
280 |
|
-2 |
浴缸 |
元/套 |
600 |
|
-3 |
蹲式大便器 |
元/个 |
100 |
|
-4 |
坐式大便器 |
元/个 |
240 |
|
-5 |
不锈钢面盆 |
元/套 |
150 |
|
注:房屋墙体上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