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府办发〔2020〕27 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 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征收红线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征收补偿安置红线图。
(二)征收时限
1. 签约期限。本区域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
2.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20日(含2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
二、组织与实施
征收主体: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实施单位:玉溪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内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内容为依据;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后,以研究认定的结果为依据。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建筑安装成本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一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相应附属物,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经测算建安成本后给予适当补助,逾期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对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后突击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二)临街房屋用途的认定。临街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以及临街自建房屋,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1年以上,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纳税记录1年以上的予以登记,认定为商业性用房(临街第一自然开间)或商业服务性用房。有产权证载明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能作商业用房或商业服务性用房,该类房屋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1年以上,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纳税记录1年以上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和装饰装修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可以选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为准。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产或代管房产以及因房屋征收涉及变更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只适用于住房性质为住宅(主体)的被征收房屋, 其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中介机构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货币安置。按中介机构评估标准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办公用房、库房、生产用房等,参照住宅补偿价格标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五、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标准
(一)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价格。经中介机构对征收补偿安置红线图划定区域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标准为:住宅3100元/平方米、商业服务性用房3720元/平方米、商业性用房8000元/平方米;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构)筑物按中介机构综合评估的价格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二)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安置还房标准。成套住宅(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生活功能齐全)还房套数按一套置换一套,所还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对大于部分建筑面积按3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房款;所还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征收人按 3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小于部分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非成套的被征收住宅,以110平方米/套为基本户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基本户型面积,计算结果小于1的,还房一套,由被征收人对所还房屋大于部分建筑面积按 3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足房款。计算结果大于1的取整数为还房套数,取整数后余数达到0.7的可再还一套,所还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对大于部分建筑面积按3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足房款;所还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征收人按3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小于部分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搬迁及过渡安置
(一)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搬迁费及搬迁损失费
搬迁损失费按中介机构评估标准计算一次;搬迁费按中介机构评估标准,选择货币安置的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计算两次。
(二)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
1.被征收人自行找房过渡。住房过渡安置费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100平方米按 100平方米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住宅主体),搬迁后一个月内兑付第一年过渡安置费,之后按年度兑付。征收人通知接房之日起停止计算过渡安置费,另计算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自通知接房之日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自征收决定公告期满30个月未交房的,期满后的过渡费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七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征收奖励
(一)在征收补偿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住宅用房,每套奖励5000元(非成套建筑,以建筑面积除以110平方米,小于1的算一套,大于1的取整数为奖励套数,余数达到0.7的按一套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生产用房、库房的,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后,每宗奖励2000元。
(三)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按期签约但未按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评估机构
中介评估机构按照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选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价格标准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复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在贵州省道真自治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安置房工程(玉溪镇新城社区紫荆宾馆对面)的商品房中选房,同一时间搬迁交房的按签约先后顺序进行。
(二)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征收人在还房项目达到登记条件时, 征收人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提交相关资料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房办证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房屋,还房办证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确定继承人)依照本方案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 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若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有权属争议、继承或遗赠、出售后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及其他应告知情形,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书面如实申报, 由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移交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三)固定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销户等手续,凭有效票据向征收实施单位报销,同时被征收人搬迁移交房屋前,必须将应交纳的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结清。被征收人移交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原有房屋内已征收的设施设备,否则将从补偿所得费用中扣除。
(四)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的,由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以实测面积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有争议,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5日。
(六)被征收房屋依法征收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收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并将已注销的证明报征收实施单位存档备案。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方案执行,但宅基地、院坝等使用权同时收回,不予单独补偿。
(八)本方案所指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九)相关文件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2018年7月9日下发的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道府办发〔2018〕67号)、《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道府办发〔2018〕68号)文件同时作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未尽事宜,由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