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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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1-21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切实做好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征收部门结合实际草拟了《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通过信函、邮件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书面意见可口头等方式反馈,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通过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方式反馈意见,提交地点: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邮编:550800,信函封面须注明是对本《方案》提出的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ckfzhb@163.com。

  联系人:班殿勇;联系电话:13985721790

  附件: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好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详见(附件1: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主体: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万家;

  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5.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45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二)搬家交房期限:《安置补偿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四、被征收房屋计户、权属性质、房屋类型、用途、面积的认定标准

  (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计户标准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计一户;在征收区域一户一宅”的,可以分开计户(户口簿登记时间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为准,户口簿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

  4.产权人已死亡且不动产四至分割清楚,并持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经公示无异议按合法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时间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为准)。

  (二)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在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修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在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自行修建,并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2)在2021年8月16日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前修建的房屋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3.临时建筑:本方案特指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或在2021年8月16日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后修建,且相关职能部门未下达房屋停建通知书的房屋,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房的,该房屋认定为临时建筑。

  4.在建房屋:本方案特指持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

  5.屋基:指持有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但未完成建设的,或房屋已经拆除、损毁并有建筑基础的土地。

  6.随房院落空地:

  国有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

  集体土地:本方案特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每户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的规定。

  7.违法违章建筑: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下达房屋停建通知书的房屋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又不符合本方案未登记房屋或临时建筑认定规定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三)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人自建房:本方案特指拥有自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且符合规划,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2.房改房:本方案特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房改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3.商品房:本方案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发建设,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

  4.单位公产房屋:本方案特指由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参股企业持有产权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5.自管(出租)公房:本方案特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并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

  1.住房:指证载用途为住房的房屋。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3.“住改商”:本方案特指证载为非商业用途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前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业用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住改商业用房分为住改商业门面房和住改其他商业用房。

  住改商业门面房:指临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面无其它权益人的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进深10米(含10米)以内的住改商业用房。

  住改其他商业用房:指除住改商业门面房以外的住改商业用房。

  4.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或证载用途为办公的房屋。

  5.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房屋。

  6.未登记房屋: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五)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结果为准。

  2.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3.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证上标注的图示以内部分面积以实测为准并认定为已登记面积,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五、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规定选定。

  (二)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复核结果与鉴定结果不一致的,以鉴定结果为准。鉴定结果变更的,鉴定费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结果未变更的,鉴定费由复核评估申请人承担。

  4.本方案中涉及的所有房屋评估单价指房屋和土地的综合评估单价。

  六、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

  (1)纯货币补偿:按原房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房自行解决。

  (2)选购商品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商品房,按纯货币补偿金额与所选购商品房进行等价值调换;购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拨付给房开企业,纯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商品房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纯货币补偿金额高于商品房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2.产权调换: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3.特别说明

  (1)住改商:

  ①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②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宅用途给予安置补偿。

  (2)临时建筑:按工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屋基:根据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指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在建房屋:一律按实物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5)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6)工料补偿标准:

  ①框架结构(含钢架结构)房屋:1300元/㎡;

  ②砖混结构房屋:900元/㎡;

  ③砖木结构房屋:580元/㎡;

  ④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520元/㎡;

  ⑤石砌结构青瓦屋面:460元/㎡;

  ⑥木瓦结构:440元/㎡;

  ⑦土木结构:460元/㎡;

  (二)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依据紫云县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七、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

  (一)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详见《附件2: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中存在的漏项,由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修整体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值高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评估价值低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以下简称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按10元/㎡•次;商业用房按15元/㎡•次。

  2.原房仅为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家费,选购商品房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以下简称过渡费):

  1.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按10元/㎡•月计算。

  2.原房仅为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3.商业用房:每月按原房评估价值的6‰计算。

  4.过渡期限:

  (1)选择纯货币补偿,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和选购商品房,安置房或商品房为现房的,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安置房或商品房为期房的,按约定交房期限给予过渡费,交房期限详见房屋征收选房及办理流程规定。

  (3)超期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超过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超期不满一年的按月据实支付;超期一年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选购商品房的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

  5.过渡费支付方式:过渡费按年结算支付,不足一年的一次性结算支付。

  九、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每月按原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5‰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纯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且安置房或商品房为现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且安置房或商品房为期房的,按所选安置房或商品房对应的过渡期限(不低于6个月)一次性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3个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奖励、优惠与补助(单位公产除外)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与补助;否则,一律不予享受以下奖励。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

  1.按期签约奖

  (1)纯货币补偿

  ①住房:按原房评估价值上浮奖励25%后进行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25

  注: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25%后的单价小于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模拟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模拟新建商品住房)评估单价的,按模拟新建商品住房评估单价为准计算;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25%后的单价大于模拟新建商品住房评估单价的,按原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25%后的单价为准计算。凡本方案涉及住房评估单价上浮奖励的,均按此标准为准计算。

  ②商业用房:按原房评估价值上浮奖励15%后进行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15

  (2)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

  ①住房:按原房面积和原房评估单价分别上浮奖励25%后的价值,与所选定的安置房或商品房进行等价值调换。

  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25×原房评估单价×1.25

  结算金额=所选安置房价值或商品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

  ②商业用房:按原房面积和原房评估单价分别上浮奖励15%后的价值,与所选定的安置房或商品房进行等价值调换。

  计算公式:

  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

  结算金额=所选安置房价值或商品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

  (3)住改商:

  ①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门面房奖励标准执行。

  ②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给予安置补偿,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不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住改其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5元/㎡·月的标准发放,选择纯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且安置房或商品房为现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且安置房或商品房为期房的,按所选安置房或商品房对应的过渡期限(不低于6个月)一次性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职工失业补助发放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4)私人自建房总层数不足两层的,不足部分面积按照900元/㎡缴纳工程建筑费后,按两层计算面积给予安置补偿,补足部分面积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安置补偿,享受住房安置补偿的奖励政策,不享受搬家费和过渡费。

  (5)私人自建房的商业门面房及住改商业门面房第一自然进深低于10米的,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延伸至第二自然间计算,但总进深不得超过10米。

  (6)具备住改商业门面房客观条件的房屋,本方案特指临城市主次干道(房屋临主次街道的临街面开间不低于两米,临街面距离主次街道不超过10米且无其它权益人的构筑物遮挡)无法提供住改商业门面房相关手续证照的临街房屋(总进深不超过10米)。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参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单价进行补偿,但搬家费、过渡费一律按住宅标准进行发放,不予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7)屋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上浮25%给予奖励;选择安置房或选购商品房的,按评估价值上浮25%后的价值与所选安置房或商品房价值进行等价值交换。

  (8)在建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按实物评估价值上浮25%给予奖励;选择安置房或选购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后的价值与所选安置房或商品房价值进行等价值交换。

  2.按期签约搬家奖、提前签约奖、提前搬家奖

  (1)按期签约搬家奖: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按签约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完成协议签署的奖励300元/户•天。

  (3)提前搬家奖:按搬家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搬家腾房并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奖励200元/户•天。

  3.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户口簿所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孤寡老人、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烈属情况的,并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每户按5000元给予补助,不重复计算。

  (2)被征收房屋仅为住房用途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的,原房在奖励上浮后价值仍不足购买60㎡模拟新建商品房住房的,所选安置房面积在60㎡以内的价值不予补差,超过60㎡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购买。

  (3)自管(出租)公房:

  ①单位在1998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本人居住且至今仍居住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3个月的过渡费、1次搬家费、按期签约搬家奖、提前签约奖和提前搬家奖,符合购买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购买(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如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愿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房屋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后,由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继续租用,但承租人不享受任何优惠奖励政策。

  ②单位在1998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后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本人居住且至今仍居住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3个月的过渡费、1次搬家费和提前搬家奖。

  (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按期签约奖的标准执行。

  十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方式(含奖励)、套数确认规则

  (一)住房选购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面积×1.25×原房评估单价×1.25≤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选购商品房或全产权调换。

  2.当原房面积×1.25×原房评估单价×1.25>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选购商品房或产权调换,部分纯货币化安置补偿;原房选购商品房部分面积或产权调换部分面积=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25×1.25),原房纯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面积-原房选购商品房部分面积或产权调换部分面积。

  (二)商业用房选购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选购商品房或全产权调换。

  2.当原房面积×1.15×原房评估单价×1.15>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选购商品房或产权调换,部分纯货币化安置补偿;原房选购商品房部分面积或产权调换部分面积=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15×1.15),原房纯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面积-原房选购商品房部分面积或产权调换部分面积。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套数的确认规则

  1.当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商品房或安置房进行安置。

  2.当所选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时,且原房上浮奖励后的价值-已选N套商品房或安置房价值之和>0时,被征收人可以再选择一套商品房或安置房进行安置。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或者当着工作人员面签)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6.选购的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7.选购的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物管费及房屋维修基金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安置房产权证,产权证办理时限为安置房交付后一年以内:

  (1)安置房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2)安置房价值在原房价值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安置房价值超出原房价值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十三、保障监督

  (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具有国家管辖权的机关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具有审计资质的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监察、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如发现前后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被征收人有权举报,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3.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五、其它

  (一)款项结算规定

  1.《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经公示期公示7日无异议且搬家腾房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安置补偿资金的经办银行提交安置补偿资金兑付审批材料,由贷款经办银行审批后兑付补偿资金。

  2.选择产权调换或选购商品房的,补偿款项与购房款须进行冲抵,冲抵后款项仍然不足的,在商品房或安置房交房前付清,征收部门对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被征收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冲抵后补偿款项仍有剩余的,双方在签定《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7个工作日后,一次性付清。

  (二)权属转移、质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按相关规定交纳完证费。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超过6个月)由承租人享受。

  (四)特别说明

  1.本方案中所有原房评估价值假设限制条件为:

  (1)该房屋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

  (2)该房屋已按确权用途完善相关手续。

  2.被征收房屋原房按实际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进行补偿,补偿款项中应扣除完善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相关费用。

  3.扣除完善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相关费用的标准:

  (1)改变土地性质:划拨土地上的私人自建房和房改房未办理上市交易证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扣除相关费用。

  (2)未登记房屋

  ①未登记房屋按模拟新建安置房住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面积的1.5%扣除相关费用。

  ②住改商业门面房、具备住改商业门面房客观条件的房屋:按原房评估价值的3%扣除相关费用。

  4.县属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款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安置房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5.本方案的相关解释由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作出,任何个人、部门超越本方案规定的解释或表态均为无效。

  6.本方案自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标准

紫云自治县2021年大礼堂至五峰山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补偿表
序号 项目 类别 单位 单价 数量 备注
1 内墙装饰 水泥清光 15    
2 瓷粉 25   不扣除门窗所占面积
3 瓷粉+乳胶漆 30   不扣除门窗所占面积
4 墙上印花 5    
5 喷塑墙面 35    
6 墙布 35    
7 墙纸 30    
8 木墙裙(高1米左右) 200    
9 花岗石墙裙 260    
10 内墙砖 100    
11 电视背景墙 3000    
12 木质吊顶 160    
13 石膏板吊顶 100    
14 铝塑板吊顶 120    
15 塑料扣板吊顶 80    
16 石膏线条 18    
17 地脚线 15    
18 铝合金隔断 220    
19 木质隔断(单双面) 220    
20 双面石膏板隔断 120    
21 地面装饰 水磨石 100    
22 60CM乘60CM以下地板砖(不含60CM) 80    
23 60CM乘60CM地板砖(含60CM) 100    
24 80CM乘80CM地板砖 120    
25 80CM乘80CM以上地板砖 150    
26 大理石.花岗岩 180    
27 竹.实木地板 200    
28 强化复合木地板 120    
29 固定地毯 70    
30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170   含电动
31 成品防盗门(单层) 1200    
32 成品防盗门(双层) 1800    
33 自制钢管、铁皮防盗门 260   主材寸半以上镀锌
34 不锈钢防盗门 300    
35 成品门 500    
36 成品门(含门套) 800    
37 钢膜(防盗)门(单面) 1600    
38 钢膜(防盗)门(双面) 2000    
39 铝合金门(含玻璃) 400    
40 实木门(含门套) 1600    
41 钢木门(含门套) 800    
42 塑钢玻璃门 160    
43 多开实木门 260    
44 普通木门(含门套、风窗) 500    
45 双面铁皮防盗门 150    
46 钢管(条)盗门 200    
47 玻璃门 200    
48 玻璃地弹门 300    
49 钢条防盗窗 70    
50 铝合金、不锈钢防盗网 120    
51 铝合金玻璃隔断 150    
52 室内铝合金窗 140    
53 钢塑门窗 160    
54 木窗(加钢条) 150    
55 木窗 120    
56 窗、门套 60    
57 沙窗 120    
58 雨棚 玻璃钢雨棚 260    
59 不锈钢雨棚 180    
60 彩钢雨棚 150    
61 塑布伸缩含架雨棚 100    
62 PVC雨棚 80    
63 室内护栏 木质(单层) 180    
64 木质(双层) 220    
65 铁艺扶手 130    
66 铝合金扶手 150    
67 钢条、管 100    
68 不锈钢 100    
69 铁花 110    
70 瓷瓶柱 100    
71 室外护栏 钢筋(钢管)防盗护栏 80    
72 瓷瓶柱 100    
73 不锈钢防盗防护栏 100    
74 固定柜 水泥固定柜或壁柜 180    
75 吊柜(高700mm)以内 230    
76 地柜 400    
77 装饰柜 435    
78 固定衣柜 900    
79 卫生洁具 固定镜面 200    
80 不锈钢浴巾架 150    
81 不锈钢面盆 200    
82 台式面盆 300    
83 定制淋浴房 2400    
84 浴缸 1500    
85 蹲式大便器 150    
86 蹲式大便器(含水箱) 350    
87 坐式大便器 1000    
88 拖把池砖砌体(贴砖) 120    
89 拖把池水泥 80    
90 拖把池成品 200    
91 室内水电 水、电(明电线、水管) 20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92 水、电(暗电线、水管) 40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93 厨房装饰 不锈钢单槽洗菜盆 120    
94 不锈钢双槽洗菜盆 200    
95 定制灶台(含地柜) 900    
96 砖砌大理石面灶台(含地柜) 560    
97 砖砌瓷砖面灶台(含地柜) 300    
98 简易灶台 100    
99 大锅灶(砖砌) 300    
100 门头招牌 铝塑板 150   含字体
101 霓红灯广告牌 200   含字体
102 角钢带喷绘 75    
103 喷绘 16    
104 彩钢板 220   含字体
105 电表 独立电表 620    
106 分电表 100    
107 非住宅独立电表(单相) 1100    
108 非住宅独立电表(三相) 2500    
109 动力电表(三相) 2500    
110 动力电表(三相)有互感器 4500    
111 水表 独立水表 500    
112 分水表 100    
113 座机电话(含宽带) 座机电话(含宽带) 150   移机(安装)
114 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 320   移机(安装)
115 空调及太阳能热水器 空调及太阳能热水器 500   移机(安装)
116 隔热层 预定小板 60    
117 小型机械 1吨以内2吨以内(含2吨) 2000   移机(安装)
118 中型机械 2吨以上5吨以内(含五吨) 4000   移机(安装)
119 大型机械 5吨以上 5000   移机(安装)
120 抽油烟机 抽油烟机 200   移机(安装)
121 微小型机械 400斤以上1吨以内(含1吨) 1000   移机(安装)
122 围墙 简易围墙 35    
123 空心砖围墙 250    
124 浆砌石围墙 235    
125 片石干砌 125    
126 小青砖、标砖 350    
127 基础及堡坎 钢筋混凝土基础 600    
128 混凝土基础、堡坎、圈梁 450    
129 浆砌基础 250    
130 浆砌块石堡坎 260    
131 条石干砌堡坎 200    
132 毛料石干砌石堡坎 125    
133 砌体 标砖砌体 310    
134 空心砖砌体 220    
135 浆砌石砌体 300    
136 干砌石堡坎 125    
137 青石晒坝 60    
138 混泥土道路 60    
139 水泥地坪 40    
140 铺砖铺石道路 60    
141 排水沟、花台、花池、化粪池等 花池、花台 50    
142 有盖排水沟 80    
143 混凝土 130    
144 砖石浆砌 90    
145 土质 25    
146 人饮蓄水池 有混凝土盖 260    
147 铝合金蓄水池 150   移装费
148 沼气池 沼气池 1200    
149 随房院落上的附属设施 砖混结构 496    
150 砖木结构 250    
151 木结构 220    
152 土木结构 170    
153 简易结构 80    
154 烤烟烘房 370    
155 活动板房 250    
156 钢架房 260    
157 钢架棚 110    
158 钢架房(含) 300   含水泥地坪
159 钢架棚(含) 150   含水泥地坪
16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梨、桃、柑、桔、橙、柚等类 苗前 20   移栽费
161 初产期 100   移栽费
162 产中期 200   移栽费
163 盛产期 300   移栽费
164 杨梅、枇杷等 苗前 20   移栽费
165 初产期 100   移栽费
166 产中期 200   移栽费
167 盛产期 300   移栽费
168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前 棵(笼) 20   移栽费
169 初产期 棵(笼) 100   移栽费
170 产中期 棵(笼) 200   移栽费
171 盛产期 棵(笼) 300   移栽费
172 芭蕉、香蕉 苗前 棵(笼) 20   移栽费
173 初产期 棵(笼) 100   移栽费
174 产中期 棵(笼) 200   移栽费
175 盛产期 棵(笼) 300   移栽费
176 芒果 苗前 20   移栽费
177 初产期 100   移栽费
178 产中期 200   移栽费
179 盛产期 300   移栽费
18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苗前 20   移栽费
181 初产期 100   移栽费
182 产中期 200   移栽费
183 盛产期 300   移栽费
184 茶叶 苗期 棵(笼) 5   移栽费
185 成长期 棵(笼) 50   移栽费
186 楠竹、金竹 15   移栽费
187 绵竹 5   移栽费
188 水竹 4   移栽费
189 其他杂竹 1   移栽费
190 杜仲、黄柏、椿树、厚朴、橡皮树等 胸径6厘米以下 20   移栽费
191 胸径6-10厘米 50   移栽费
192 胸径12-20厘米 100   移栽费
193 胸径20厘米 200   移栽费
194 小油桐(俗称麻风树) 苗前 20   移栽费
195 产中期 200   移栽费
196 盛产期 300   移栽费
197 紫胶树、柒树 胸径5厘米以下(5厘米) 20   移栽费
198 胸径6-10厘米以下(10厘米) 50   移栽费
199 胸径11-15厘米以下(15厘米) 100   移栽费
200 胸径15-20厘米以下(20厘米) 200   移栽费
201 胸径20cm以上 260   移栽费
202 砂仁 苗前 20   移栽费
203 产中期 80   移栽费
204 盛产期 120   移栽费
205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30   移栽费
206 胸径5-10厘米 50   移栽费
207 胸径11-15厘米 80   移栽费
208 胸径16-20厘米 120   移栽费
209 胸径21厘米 160   移栽费
210 榕树 5cm以下(含5cm) 10   移栽费
211 6-10cm以下(含10cm) 15   移栽费
212 11-15cm以下(含15cm) 20   移栽费
213 16-20cm以下(含20cm) 100   移栽费
214 21-25cm以下(含25cm) 200   移栽费
215 26cm以上 300   移栽费
216 桂花 苗期 10   移栽费
217 5cm以下(含5cm) 50   移栽费
218 6-10cm以下(含10cm) 100   移栽费
219 11-15cm以下(含15cm) 150   移栽费
220 16-20cm以下(含20cm) 250   移栽费
221 20-25cm 500   移栽费
222 26cm以上 600   移栽费
223 紫金花(紫薇花) 苗期 棵(笼) 10   移栽费
224 5cm以下(含5cm) 棵(笼) 50   移栽费
225 6-10cm以下(含10cm) 棵(笼) 100   移栽费
226 11-15cm以下(含15cm) 棵(笼) 150   移栽费
227 16-20cm以下(含20cm) 棵(笼) 250   移栽费
228 21cm以上 棵(笼) 500   移栽费
229 金银花 苗前 棵(笼) 1   移栽费
230 产前期 棵(笼) 5   移栽费
231 初产期、衰产期 棵(笼) 10   移栽费
232 盛产期 棵(笼) 20   移栽费
233 万年青 冠幅在50cm以下 棵(笼) 20   移栽费
234 冠幅在51-100cm 棵(笼) 100   移栽费
235 冠幅在101cm以上 棵(笼) 150   移栽费
236 经济林木 5cm以下 5   砍伐工价
237 5--10cm 10   砍伐工价
238 11--20cm 15   砍伐工价
239 21--35cm 50   砍伐工价
240 35cm以上 100   砍伐工价
241 用材林木 5cm以下 5   砍伐工价
242 5--8cm 10   砍伐工价
243 9--20cm 20   砍伐工价
244 21--35cm 40   砍伐工价
245 36--40cm 80   砍伐工价
246 40cm以上 100   砍伐工价
247 其它杂树 3cm以下 2   砍伐工价
248 3--5cm 6   砍伐工价
249 6--12cm 10   砍伐工价
250 13--18cm 35   砍伐工价
251 19--25cm 50   砍伐工价
252 26--30cm 80   砍伐工价
253 31--35cm 100   砍伐工价
254 36cm以上 150   砍伐工价
255 随房院落 商业用地(一级) 2100    
256 商业用地(二级) 1200    
257 住宅用地(一级) 1200    
258 住宅用地(二级) 700    
259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 1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