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思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需对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长坝镇镇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得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不得产生其他增加补偿的行为。县住建、市监、税务、公安、卫计、国土、文旅、城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手续。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856-7222833。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56-7571001。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1.户口以自然分户为准;2.已婚户口未迁入的,以婚姻登记为准;3.符合政策性生育的新生婴儿未上户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4.死亡未销户的不列入;5.婚出,在本地无合法产权房屋,但户口尚留在本地的不列入)。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批准建房文件的记载或以房屋测绘机构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六、国有资产征收
(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资产需要征收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提出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国有资产按货币方式给予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委托中介评估地上附属物;土地是划拨的无偿收回;土地是出让的,按比例退回剩余年限出让金后收回;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征收补偿收益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征收商业用房、生产房(含办公用房、厂房、加工房、仓库等营业性用房)、其他用房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商业用房是指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载明属商业并持有税务登记证的商业、服务业店面。生产房(含办公用房、厂房、加工房、仓库等营业性用房)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商业用房。其他用房是指偏房、圈舍等。
2.对被征收商业用房、生产房、其他用房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3.被征收商业用房、生产房、其他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农户优先购买集中安置区域的商业用房。购买集中安置区域的商业用房具体细则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二)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1)住房产权调换地点:原则上只限在长坝镇区域内镇人民政府集中统建方式建设房源地点。(2)住房产权调换比例:按照1:1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部分互不补差价。(3)产权调换优惠购买: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30㎡(含)以内的,按680元/㎡价格优惠购买;超出原征收房屋30㎡以上60㎡(含)以内的,按740元/㎡价格优惠购买;每户最多享受60㎡优惠面积(每户优惠购买只能在一套房范围内计算),超出60㎡按市场价购买,购房款在交房时一次性缴清。(4)返还房屋面积小于原征收房屋部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八、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实行自行过渡,搬迁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因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超过搬迁过渡期限后,超期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铜府办发〔2013〕2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助费:对于商业用房、生产房,按营业面积以12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其他用房(偏房、圈舍等),按实际面积以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房面积以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房面积以8元/㎡给予两次补助(搬进、搬出各补助一次)。
(二)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过渡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面积以每月8元/㎡给予补助,过渡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无过渡补助费。
(三)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商业用房、生产房按营业面积以每月2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十、奖励、资金兑现和住房保障
(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奖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60天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90天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元奖励。
(二)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资金兑现。房屋征收过程中所应补偿的费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善报账资料且房屋拆除后30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奖励资金一并支付。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由征收部门拆除。若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自行承担。
(四)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购买保障房。
十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长坝镇棚户区改造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二、选房总体原则
被征收人按选房序号选择安置房,选房细则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十三、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一)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并承担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费用,超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由被征收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安置区域内涉及的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征收抵押房屋
征收房屋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六、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或阻碍、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过程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并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遗失或交给他人代为办理。
十七、本方案由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