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推进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导意见》《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发改局备案名称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对象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狮子山片区内需改造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房屋被征收对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四、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民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征收签约时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复核、鉴定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内容为准,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若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之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认定;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其性质、用途及合法性由相关部门依法认定。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1.未登记但经合法审批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审批文件载明的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相符的,以批准的内容为准,若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2.对于未登记又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建设时间、性质、权属、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双江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
八、建设用地内房屋院落空地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院落空地是指除主体房屋建筑占地之外的土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外的承包地、自留地等。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登记的用地性质、面积为准。用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相符的,由自然资源局认定后予以补偿。
(二)未登记的房屋院落空地面积认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修建的房屋院落空地视为合法用地,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
1.住房货币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住房货币化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不含附属物及室内装修),其中框架结构按3080元/㎡、砖混结构按2980元/㎡、砖木和木质结构按2880元/㎡。
2.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资产的非住宅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住房货币回购)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住房需求,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方指定的房源内购买。
1.住房回购房源点: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方可选择丰源家居房开楼盘以3560元/㎡为购买单价和龙家寨安置点以3428元/㎡为购买单价。
2.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到房屋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可在安置房源范围内以优惠价选购安置房(房源价格以公布的为准),同时与征收人指定的销售方签订购房安置协议并支付总房款后,给予购房补助和过渡费补偿。如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选购安置房的,则视为放弃选购权利。
3.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0㎡(含150)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150㎡(不含15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可选择两套住房;300㎡(不含3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三套住房。
4.住房回购选房,遵循先签合同先选房的原则。
(三)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商业用房或认定为门面房的,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四)商业用房等价值置换方式
1.商业用房采取评估价,在征收方指定房源内进行等价值置换。
2.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签订商业用房置换协议。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的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其土地性质评估确定,以评估价值补偿。
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补偿
(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搬迁费及支付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住房搬迁费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搬迁费;实际经营的商业用房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按3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支付,6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费按4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支付;其它搬迁费由双方协商据实补偿。
(二)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房屋过渡费补偿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三)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回购房的,按其购房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继续计发过渡费(若购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实际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过渡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购房安置协议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若被征收房屋未腾空交付给征收人,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过渡期)。
(四)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商业用房过渡费:采取商业用房等价值置换的计算过渡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0元,过渡期据实结算。
十一、停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在商业性用房内生产经营的,按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部分房屋补偿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非商业性用房和非门面房内生产经营的,按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部分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在临时建(构)筑物内生产经营的,按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6个月。
十二、其它补偿
(一)水、电、闭路、网线等按原户头根据行业规定据实补偿。
(二)零星林木补偿参照林业部门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奖励
(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住房奖励
1.签约奖
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以送达回执单为准),被征收人在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单价的15%给予奖励;在4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单价的10%给予奖励。
2.搬迁奖
被征收人从收到房屋补偿款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给征收人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单价的5%给予奖励。
(二)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棚户区改造商业用房和门面房奖励
1.签约奖
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以送达回执单为准),被征收人在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和门面房建筑面积以4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4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和门面房建筑面积以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搬迁奖
被征收人从收到房屋补偿款之日起7日内(含第7日),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给征收人的,按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和门面房建筑面积以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征收其它房屋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按成本价救助的“两违建筑”、超过奖励时限的一律都不给予奖励。
十四、保障机制
被征收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方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房屋标准给予保障性住房安置,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方承担。
十五、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未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的,产权人应按当前收费标准补交或扣减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的税费后,予以补偿。房改房或集资房处于临街位置的不能按临街门面房认定补偿。
(二)合法的单家独院自建房屋,单体一层的住房部分在补偿单价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助。单体二层的住房部分(含二层)在补偿单价的基础上第一层增加15%进行补助,第二层增加5%进行补助。单体三层及以上的住房部分在补偿单价的基础上第一层增加10%进行补助,第二层增加5%进行补助,第三层及以上不增加比例进行补助。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给予补偿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经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调查认定不能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十六、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
(一)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及宅基地批准文件到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并将水、电销户手续和不动产注销手续交到房屋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性质和用途必须相符,不相符的由相关部门认定。
(四)本方案中所指的门面房,是指沿街首层为住宅用房的自改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对合法建筑的房屋,无论是实行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都已包括房屋建筑占地部分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
1.对未登记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在本村土地上于1990年4月1日后修建的,用地使用总面积不得超过170平方米。超出17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依法征收。
2.对未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补偿:
(1)已拥有一宗宅基地的;
(2)60岁以上的老人有子女赡养的;
(3)户口分户后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内又未分灶吃饭的;
(4)未年满十八周岁的;
(5)农转非已满五年的;
(6)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
(7)已从本村(社区)婚出人员。
(七)集体土地(不包括宅基地)由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自然资源局征收补偿。
十七、未登记房屋的救助方式
1.1999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住宅房屋未登记的,补缴相关费用后,建筑物部分参照合法住宅房屋处理。
2.1999年1月2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间修建的住宅房屋未登记的,按照《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后,建筑物部分参照合法住宅房屋处理。
3.2013年6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至2018年12月31日止修建的违法建筑。
(1)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其土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其土地按征收价依法征收。
(2)建筑物部分参照下列标准救助。
①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100㎡),框架结构按120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1000元/㎡包干救助,砖木、土木、石砌、木结构房屋按800元/㎡包干救助,简易结构房屋按500元/㎡包干救助,钢架铝塑活动板房(含彩钢瓦板房)按200元/㎡包干救助。
②建筑面积在100-200㎡(含200㎡),框架结构按110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900元/㎡包干救助,砖木、土木、石砌、木结构房屋按700元/㎡包干救助,简易结构房屋按400元/㎡包干救助,钢架铝塑动板房(含彩钢瓦板房)按180元/㎡包干救助。
③建筑面积在200-300㎡(含300㎡),框架结构按1000元/㎡、砖混结房屋按800元/m包干救助,砖木、土木、石砌、木结构房屋按600元/㎡包干救助,简易结构房屋按300元/㎡包干救助,钢架铝塑力板房(含彩钢瓦板房)按160元/㎡包干救助。
④建筑面积超出300㎡以上的,超出部分不予救助。
4.2019年1月1日《铜仁市违法建筑查处办法》实施后修建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救助,依法强制拆除。
5.未登记的房屋,不服救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体授权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研究解决。
二十、本实施方案由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